音頻解讀丨《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3-02-13 來源:攀枝花市政府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mp3
為加強和改善民生保障,促進共同富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實施細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市持續推進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制度,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等,持續降低群眾就醫費用負擔,參保群眾基本醫療保障需求得到較好滿足,在破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上取得突破性進展。但隨著改革縱深推進,還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時不充分、大病重病患者負擔較重等問題。2021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2022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筑牢民生保障底線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印發了《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主要目的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揮醫保制度互助共濟和托底保障功能,持續增強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二、總體要求
《實施細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實施細則》明確的主要任務是規范醫療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實醫療救助托底功能,著力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2023年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
三、主要內容
(一)統一救助對象范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具體包含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6類對象。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困難群眾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避免重復救助。
(二)明確救助對象認定部門。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鄉村振興部門認定。
(三)明確救助保障范圍。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四)鞏固大病保險減負功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統一執行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傾斜支付政策。
(五)救助標準。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標準救助。
1.分類資助參保。全面落實居民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孤兒參加居民醫保;按個人繳費標準的75%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加居民醫保。
2.起付標準。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3.救助比例。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4.救助封頂線。特困人員、孤兒不設救助封頂線。其他救助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封頂線為7萬元。
5.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費用年度累計超過本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一個自然年度封頂線2萬元。
6.統籌門診慢性病、門診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住院和門診慢特病等醫療費用合并計算醫療救助起付標準,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7.規范轉診。經基層首診轉診至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可以享受“先診療后付費”政策,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五、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實施細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