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和目標
本實施辦法所稱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政府向各類養老服務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實施省委、省政府2014年“19件民生實事”范圍的居家養老支持服務事項。目標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努力構建我省居家養老支持服務機制,為高齡老人和困難老人提供居家養老支持服務,促進“9073”養老格局的形成。
二、購買主體
居家養老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具體由同級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三、承接主體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包括:各級公辦養老機構、民辦養老機構、城鄉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其他社會養老服務組織,以及有組織的公益性崗位社工等。
四、購買內容
購買內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居家養老支持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和服務對象數量等要素,由購買服務的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并以簽訂服務合同的方式加以具體明確。
五、服務對象
當前階段,居家養老支持服務的對象具體包括三類對象,即:60周歲以上的散居城鎮“三無”老人、散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60周歲以上的居家養老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殘疾老人和獨居老人;城鄉低收入家庭中80周歲以上居家養老的老人。
凡符合條件并愿意接受居家養老支持服務的老人,由本人或其親屬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初審合格的,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初審和審定的具體流程及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規定。
六、購買標準
當前階段,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經費標準是,以提供服務覆蓋的對象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具體標準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七、購買方式
購買主體應通過招標、比選等各種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方式,確定購買服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訂立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服務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民政部門應對服務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和測評,對年度服務滿意度低于85%的,應暫停與該單位續簽購買服務合同。
八、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所需資金,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分年安排,由省、市、縣三級分擔。省級財政按最低標準的35%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各級財政要將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公共預算,并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九、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緊密配合,認真組織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具體實施。要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基礎數據庫,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估。要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并運用評估結果,在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確定養老服務需求和照料護理等級、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規劃布局養老機構建設等方面發揮作用。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工作開展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市(州)和擴權試點縣民政、財政部門,應于每年雙月10日前,編制《四川省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情況表》(格式附后),分別報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三)居家養老服務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定期不定期對各地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評估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擠占挪用、貪污浪費財政資金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五)本實施辦法從2014年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