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政策給予報銷,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支出控制在10%以內。此項目資金根據實際發生列支。(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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