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7號)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6-17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1年第14號),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誠龍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米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米酒 ;規格型號:500ml/瓶,48%VOL ;生產日期:2021年10月8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誠龍酒業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酒精度。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1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不合格米酒98公斤和罰款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對該批產品進行檢驗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對生產的產品嚴格按照出廠檢驗流程進行檢驗,加強業務員培訓,按照要求標注酒精度。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17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米易縣同道百興勝生活超市銷售的黑加侖李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黑加侖李果;規格型號:108g/袋;生產日期:2021年1月1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同道百興勝生活超市;不合格項目:亮藍。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5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購進的原料質量把關不嚴所致。米易縣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繼續按要求落實好產品的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5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攀枝花市仁和區李海燕烤酒坊銷售的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高粱酒;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3月9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李海燕烤酒坊;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六條和第八條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0元和罰款5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攀枝花市東區楊林酒鋪銷售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包谷酒;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12月2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楊林酒鋪;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該批次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6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鹽邊縣格薩拉鄉攀源酒廠生產的蕎子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蕎子酒;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4月20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格薩拉鄉攀源酒廠;不合格項目: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在原料把關和產品加工過程控制不嚴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原材料選購和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管控。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20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鹽邊縣紅格鎮農貿市場胡杜軍銷售的普通白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普通白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10月11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紅格鎮農貿市場胡杜軍;不合格項目:毒死蜱。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和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索取進貨票據,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鹽邊縣云歸綜合農貿市場趙敬文銷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牛蛙;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10月9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云歸綜合農貿市場趙敬文;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呋喃唑酮代謝物。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8日將該案移交鹽邊縣公安局辦理。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養殖環節超限量使用獸藥恩諾沙星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規,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

    八、米易縣白馬鎮掛榜農貿市場張樸英銷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芹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10月18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白馬鎮掛榜農貿市場張樸英;不合格項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索取進貨票據,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