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1號)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09-21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1年第4號、2021年第6號),涉及11批次2021年度抽檢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經貿旅游學校(攀枝花市第一職業中學、攀枝花市信息職業技術學校)商店銷售的雞絲卷粉(麻辣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雞絲卷粉(麻辣味);規格型號:4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3月10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經貿旅游學校(攀枝花市第一職業中學、攀枝花市信息職業技術學校)商店;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7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更換供貨商,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相關票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28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米易縣城南市場顧發珍銷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3月11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城南市場顧發珍;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2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對供貨方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索要進貨票據,未履行進貨檢驗和索證索票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保存查驗文件和相關憑證。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西區瑞云綜合市場許自碧銷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3月11日;被抽樣單位:西區瑞云綜合市場許自碧;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30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檢驗和索證索票義務;西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相關票據。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6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攀枝花市仁和區李海燕烤酒坊加工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包谷酒;規格型號:散裝;生產日期:2021年3月6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李海燕烤酒坊;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六條和第八條、《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0元和罰款5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不得私自烤酒,更換裝酒容器,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攀枝花市東區冷蔚輝經營部銷售的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高粱酒;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3月4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冷蔚輝經營部;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查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今后購進產品時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按要求保存票據。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29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米易縣文子經營部銷售的鹽焗雞味調味面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鹽焗雞味調味面制品;規格型號:208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2月1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文子經營部;標稱生產企業名稱:什邡市久友旺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5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儲存不當所致;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進一步做好進貨查驗義務并按產品標識要求存放食品。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攀枝花北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華芝分公司銷售的熟咸鴨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熟咸鴨蛋;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5月19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北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華芝分公司;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7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6.8元和罰款12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該批次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
八、攀枝花市東區黃張蹺腳牛肉館使用的消毒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5月1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黃張蹺腳牛肉館;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5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學習,嚴格落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8日組織復查驗收。
九、攀枝花市東區扎西雜醬面館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5月24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扎西雜醬面館;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對餐具清洗消毒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規程的學習,嚴格落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攀枝花山濟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大米;規格型號:50kg/袋;生產日期:2021年3月1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山濟食品有限公司;標稱生產企業:麗江東春商貿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碎米-其中:小碎米含量以及碎米-總量。
(二)行政處罰情況
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對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大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麗江市華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置。另查明,當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市場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23728.84元、沒收大米760公斤和罰款322670.71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米易縣新文干雜店銷售的鹽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鹽蛋;規格型號:38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5月26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新文干雜店;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2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7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供貨方經營資質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加強對銷售產品的自查,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