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林開荒種芒果 改變林地用途被判刑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2-26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案情簡介

 
  朱某系鹽邊縣某村村民,自2015年起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鹽邊縣漁門鎮巖朗村大田組梭草片梁子處的集體林內開墾林地用于種植芒果,并將該林地內原有植被云南松環砍樹基48株。公安機關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偵查。經鑒定:朱某占用林地面積為14.97畝;環砍樹基樹種為云南松,株數48株,蓄積17.956立方米,林種為防護林。
 
  審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5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6000元。
 
  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條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經審批或非經法定程序審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在被占用的農用地上從事建設、采礦、養殖、種植等活動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情形。耕地、林地是我國重要的自然資源。防護林是我國森林分類的一個主要林種,是以防御自然災害、維護基礎設施、保護生產、改善環境和維持生態平衡等為目的的森林群落,嚴禁砍伐破壞。
 
  本案中,朱某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林地主管部門審批,改變被占林地用途,造成集體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此案也警示我們,發展經濟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能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何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鹽邊縣人民法院 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