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征收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4-12-23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行政權力名稱 污水處理費征收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水務局
行政權力依據 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城市排水條例》第二十六條: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權限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準一并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征收標準 攀價商[2010]45號:居民:0.55元/m33;非居民:0.9元/m33;特種行業:1.35元/m33;由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為一并征收,全額上交市財政專戶管理。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