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規定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08-08-28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規定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02年第37號)對檢驗檢疫機構所管理的舊機電產品進行定義,即滿足下列五個條件之一的機電產品為舊機電產品:
      1、 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
      2、 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
      3、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
      4、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
      5、成套設備。
      (二)電產品檢驗監督程序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03年第53號)規定了進口舊機電檢驗監督管理的四個環節: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裝運前預檢驗、到貨檢驗、監督管理。
      (三)《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與辦理自動進口許可工作的銜接問題的通知》(質檢辦機聯[2003]279號)規定國家對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舊機電產品入境前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或其設在各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對須由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申請時,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供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進口證明文件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