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部門預算編制說明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8-02-27     來源:市財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一、基本職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職能。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全市各區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工作,按照上級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部署全市檢察工作;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依法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依法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負責刑事賠償的具體事項;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研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提出預防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通信專網建設、信息網絡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查復核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工作中的具體法律應用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政策法律理論研究工作,推動檢察改革,負責本院并指導區縣檢察機關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本院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市級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區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區縣委管理和考核區縣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及政治處主任、紀檢組長、反貪局局長,報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免本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組織實施全市檢察機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司法協助和跨市、區縣案件協查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涉外個案協查工作的管理;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并領導和管理函授站工作;負責其他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重點工作。

  參與了攀大高速四川境內工程項目建設,共同持續開展交通“工程優質、人員優秀”的“雙優”活動,攜手共建預防職務犯罪聯動機制,在推動交通工程廉政建設方面取得較好成績;參與了省委巡視反饋意見整改工作,確保完成了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的整改上報工作;參與完成市縣鄉三級領導班子集中換屆工作,嚴肅換屆紀律,確保換屆風清氣正;參與化解涉穩和信訪突出問題60件。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履行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廉政建設、加強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等各項檢察職能,全面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全市檢察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為攀枝花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單位構成情況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0個,其中行政單位0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0個,其他事業單位0個。

  三、收支預算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為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收支總預算2606.65萬元。

  (一)收入預算情況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收入預算2606.65萬元,其中:上年結轉0萬元,占0%;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2606.65萬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占0%;事業收入0萬元,占0%。

  (二)支出預算情況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支出預算2606.65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561.38萬元,占98.26%;項目支出45.27萬元,占1.74%。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606.65萬元。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2606.65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080.3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41.58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84.70萬元。

  五、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606.65萬元,比2017年預算數增加451.67萬元,主要是員額制人員經費增加所致。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2080.37萬元,占79.8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41.58萬元,占13.10%;住房保障支出184.70萬元,占7.09%。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2018年預算數為2035.10萬元,主要用于在職人員工資福利發放和公用經費支出,目標為保障檢察辦公辦案業務正常運轉。

  2.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8年預算數為17.27萬元,主要用于新進人員服裝費支出以及彌補公用經費支出,保障新進人員著裝,符合相關辦案要求,滿足檢察工作發展需要.

  3.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公訴和審判監督(項)2018年預算數為18萬元,主要用于公訴及未檢競賽業務培訓,旨在提高公訴及未檢業務素質及辦案水平,推動檢察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4.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2018年預算數為10萬元,主要用于被害人司法救助,彰顯司法人文關懷,促進公平正義。

  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134.89萬元。用于離退人員部分離退休費及獎金的發放。

  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6.69萬元。用于單位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部分的繳納。

  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184.70萬元。用于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的繳納。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2561.38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2030.5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繳費、住房公積金、其他福利工資支出。

  公用經費418.7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等。

  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112.13萬元,主要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醫療費補助。

  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49.05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公務接待費5.85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43.20萬元。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與2017年預算持平。

  根據市外事僑務辦(臺辦)批準的2018年因公臨時出國(境)安排,擬安排出國(境)團組0次, 0人。

  (二)公務接待費較2017年預算下降10%。主要原因是財政資金緊張,預算單位應節約支出,減少公務接待支出。

  2018年公務接待費計劃主要用于省院人員及其他零星人員符合規定的公務接待支出。

  (三)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較2017年預算下降24.21%。主要原因是公務用車及辦案用車數量減少。

  單位現有公務用車24輛,其中:轎車(含7座以下商務車、城市越野車)20輛,7座以上19座(含19座)以下客車2輛,越野車2輛,貨車及19座以上客車0輛,摩托車0輛。

  2018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購置公務用車0輛,其中:轎車(含7座以下商務車、城市越野車)0輛,7座以上19座(含19座)以下客車0輛,越野車0輛,貨車及19座以上客車0輛,摩托車0輛。

  2018年安排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43.20萬元,用于24輛公務用車燃油、維修、車輛通行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檢察業務等工作開展。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8年,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為418.72萬元,比2017年預算減少5.32萬元,下降1.25%。

  (二)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底,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及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共有車輛24輛,其中,執法執勤用車23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臺。

  (三)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8年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部門通用項目和專用項目均按要求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606.65萬元。

  十、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銀行存款利息等。

  3.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4.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務單位)的基本支出。

  5.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務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6.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檢察方面的支出。

  7.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務單位)開支的離退休支出。

  8.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9.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0.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2.“三公”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3.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部門預算公開報表(檢察院).xls

                 127001-市人民檢察院2018年年初政府采購補充公開說明.doc

                 127001-市檢察院2018年部門預算績效目標.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