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決算編制說明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8-09-20     來源:市財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一、基本職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職能。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全市各區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工作,按照上級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部署全市檢察工作;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依法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領導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依法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全市區縣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負責刑事賠償的具體事項;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通信專網建設、信息網絡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查復核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工作中的具體法律應用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政策法律理論研究工作,推動檢察改革,負責本院并指導區縣檢察機關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本院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省院、市級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區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區縣委管理和考核區縣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及政治處主任,報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免本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組織實施全市檢察機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司法協助和跨市、區縣案件協查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涉外個案協查工作的管理;負責其他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2017年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參與了攀大高速四川境內工程項目建設,共同持續開展交通“工程優質、人員優秀”的“雙優”活動,攜手共建預防職務犯罪聯動機制,在推動交通工程廉政建設方面取得較好成績;參與攀枝花市2017年度全市“執行難”工作,開展了大量配合聯動工作,為全市“執行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有效推進,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履行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加強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等各項檢察職能,全面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全市檢察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為攀枝花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部門概況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下屬二級單位0個,其中行政單位0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0個,其他事業單位0個。

  三、收支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本年收入合計3183.80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3074.73萬元,占96.57%;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0萬元,占0%;國有資本經 營預算財政撥款收入0萬元,占0%;事業收入0萬元,占0%;經營收入0萬元,占0%;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占0%;其他收入109.07,占3.43%。

    2017年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本年支出合計3359.69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648.07萬元,占78.82%;項目支出711.62萬元,占21.18%;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占0%;經營支出0萬元,占0%;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占0%。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計3324.91萬元。與2016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216.14萬元,增長6.95%。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3208.49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95.50%。與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增加377.68萬元,增長13.34%。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結構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3208.49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務支出1.81萬元,占0.06%;公共安全支出2747.30萬元,占85.63%;教育支出0萬元,占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10.45萬元,占9.68%;醫療衛生支出0.54萬元,占0.01%;住房保障支出148.39萬元,占4.62%。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一般公共服務(類)組織事務(款)其他組織事務支出(項): 支出決算為1.81萬元,完成預算100%。

  2.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 支出決算為2190.44萬元,完成預算100%。

  3.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 支出決算為269.30萬元,完成預算95.93%。原因為部分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以及業務用房維修經費及檔案數字化建設資金按省院以及市財政要求規定結轉至2018年使用。

  4.公共安全(類)檢察(款)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項): 支出決算為280.40萬元,完成預算100%。

  5.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 支出決算為7.16萬元,完成預算100%。

  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 支出決算為129.70萬元,完成預算100%。

  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 支出決算為179.55萬元,完成預算100%。

  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兒童福利(項): 支出決算為1.20萬元,完成預算100%。

  9.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其他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款)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項):支出決算為0.54萬元,完成預算100%。

  10.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 支出決算為148.39萬元,完成預算100%。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2648.08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2428.56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公用經費219.5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

  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為4.86萬元,完成預算7.65%,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一是厲行節約,嚴控公務接待支出;二是執法執勤等業務用車支出列入“其他交通費用”經濟科目;以上原因導致決算數小于預算數。

  (二)“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決算0萬元,占0%;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2.07萬元,占42.59%;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2.79萬元,占57.41%。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萬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國(境)團組0次,出國(境)0人。

  因公出國(境)支出決算比2016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2.07萬元。其中:

  公務用車購置支出0萬元。全年按規定更新購置公務用車0輛,其中:轎車0輛、金額0萬元,越野車0輛、金額0萬元,載客汽車0輛、金額0萬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單位共有公務用車1輛,其中:轎車1輛、越野車0輛、載客汽車0輛。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2.07萬元。主要用于檢察工作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比2016年減少1.14萬元,下降35.51%。主要原因是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減少能耗、精簡節約、精打細算減少支出所致。

  3.公務接待費支出2.79萬元。主要用于執行公務、開展業務活動開支的交通費、住宿費、用餐費等。國內公務接待29批次,168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員),共計支出2.79萬元,具體開支主要是接待省院人員及其他地市州系統內人員支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計支出0萬元。

  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比2016年增加1.27萬元,增長83.55%。主要原因是按照省院目標考核要求,省院督導工作力度加大,接待支出增加,但公務接待未超預算列支。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支出0萬元。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支出0萬元。

  十、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度,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19.51萬元,比2016年減少47.80萬元,下降17.88%。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7年度,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政府采購支出總額125.51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125.51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0萬元。主要用于檢察工作所需辦公設備、家具購置以及執法執勤車輛購置。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24輛,其中:部級領導干部用車0輛、一般公務用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3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0輛、其他用車0輛;單價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四)預算績效情況

  1.績效目標管理情況。

  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本部門對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開展了績效目標管理,共編制績效目標6個,涉及財政資金609萬元,覆蓋率達到100%。

  2.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自評開展情況。

  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本部門對2017年整體支出開展績效自評,自評得分91.50分,存在的問題:一是績效的監控不夠完善,不能完全達到預期目標。二是內控制度的完善還需要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在運行過程中不斷細化、科學化。三是評價結果的應用不夠充分,需進一步加強。四是資金使用上存在結余注銷問題和年中追加辦案經費的問題。下一步改進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績效監控、內控制度、結合單位實際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著重評價結果應用。二是進一步重視預算編制工作,提高預算編制的精確度,加大辦案經費年初預算,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盡量減少年中追加經費、預算執行調整、結轉和結余注銷的情形。

   十一、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省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銀行存款利息等。

  3.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4.一般公共服務(類)組織事務(款)其他組織事務支出(項):指除了行政運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等項目以外其他用于中國共產黨組織部門的事務支出。

  5.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務單位)的基本支出。

  6.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務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7.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項):反映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所發生的支出以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支出。

  8.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檢察方面的支出。

  9.科學技術支出(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項):指反映從事技術開發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專項技術開發研究的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務單位)開支的離退休支出。

  11.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1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死亡撫恤(項):反映按規定用于烈士和犧牲、病故人員家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以及喪葬補助費。

  13.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4.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兒童福利(項):反映對兒童提供福利服務方面的支出。

  15.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16.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17.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9.“三公”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0.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 2017年部門決算編制說明(市檢察院).doc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本級)2017決算批復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