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部門決算編制的說明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6-10-1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按照決算管理有關規定,部門決算編報內容包括預算單位的全部收支情況。
一、基本職能及主要工作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二、在全市法院系統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三、依法監督、指導全市區、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四、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審案件。五、依法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六、依法審理本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審的案件;依法受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七、依法審判由攀枝花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八、依法對全市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九、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人大交辦的各類案件。十、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十一、依法決定國家賠償。十二、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的裝備計劃工作。十三、負責組織全市法院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十四、負責向市人大提請本院人事任免的工作并承辦相關事項,協同區、縣黨委管理區、縣法院院長及領導班子配備;負責本院并指導全市法院的政治思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全市區、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教育、組織專業培訓;協同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十五、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十七、承辦其他應由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2015年,在市委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和上級法院指導下,在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下,全市法院緊緊圍繞全市工作大局,適應法治建設新要求,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309件,結案2232件,同比分別上升22.69%、21.5%。
二、部門概況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22個:辦公室、政治部(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綜合處)、審判管理委員會、告訴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案件綜合協調處、案件執行處)、研究室、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法警支隊、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監察室、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新聞處、技術室、知識產權庭。2015年末,在職實有人數為119人,退休人數為57人,離休人員3人。
三、收支決算總體情況
2015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入決算總額為2871.11萬元,其中:當年財政撥款收入2752.51萬元,其他收入118.6萬元。收入決算總額較2014年增加496.42萬元,主要原因2015年進行公務員工資改革,提高職工工資增加人員經費及追加一次性項目網絡改造撥款。
2015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支出決算總額為2832.87萬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234.5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466.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23.43萬元,其他支出8.42萬元。年末結轉和結余514.46萬元,年末結轉的主要是中央轉移支付的政法專款,該款項一直沿續“當年的錢第二年用”的慣例,因此出現年末結轉。支出決算總額較2014年增加298.06萬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務員工資改革,職工工資增加,二是我市差旅費報銷標準的提高及法院辦案數量增加造成辦案經費支出增加。
四、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法院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以及本單位承擔的辦案業務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審判、執行、法警、后勤保障等機構正常運轉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人員經費以及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公用經費。
項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審判、執行等工作的正常開展,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的經費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類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2234.52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在編人員工資、日常運轉以及為完成審判、執行工作任務而安排的年度項目支出(專項項目主要為:辦案及業務裝備款、法制宣傳經費、安保人員經費、司法調解經費、政法專網租賃費)。
(二)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66.5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123.43萬元,主要用于法院按照規定標準為干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8.42萬元,主要用于掛職干部及攀枝花援藏干部補助經費。
五、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
2015年未發生因公出國(境)費用。
(二)公務接待費
2015年公務接待費5.37萬元,較2014年決算數上升39.84%,主要原因是由于物價指數上漲,立案登記制改革及攀枝花經濟下行等因素,案件數量大幅上升,上級業務部門來攀辦案、案件復核、業務條線培訓、調研指導、檢查督辦等次數增多,造成公務接待費用有所上升。2015年預算公務接待費金額為5.8萬元,公務接待嚴格控制在預算范圍內進行開支。
2015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于執行公務、開展業務活動開支的業務接待費用等。國內公務接待55批次,466人次,共計支出5.37萬元,具體開支包括上下級法院溝通銜接工作,外地法院來攀辦案、調研、案件復核等支出。
(三)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
2015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64.47萬元,較2014年決算數下降32.02%,主要原因是2015年未新購置車輛。
截至2015年12月底,單位共有公務用車35輛,其中:轎車29輛、越野車2輛、載客汽車4輛。
2015年車輛運行維護費支出64.47萬元,用于法院司法審判、調解,及下鄉走訪、送達等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職能、維持機關日常運轉而開支的機關運行經費合計299.16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5 年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額72.14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為72.14萬元。主要用于購置法桌、法椅、臺式電腦等辦公貨物。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止2015年12月,我院車輛數為35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5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0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0輛。主要用于法院司法審判、調解、送達及特種業務用車。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1套為中央空調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