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部門決算編制的說明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5-10-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二、在全市法院系統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三、依法監督、指導全市區、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四、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審案件。五、依法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六、依法審理本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審的案件;依法受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七、依法審判由攀枝花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八、依法對全市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九、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人大交辦的各類案件。十、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十一、依法決定國家賠償。十二、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的裝備計劃工作。十三、負責組織全市法院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十四、負責向市人大提請本院人事任免的工作并承辦相關事項,協同區、縣黨委管理區、縣法院院長及領導班子配備;負責本院并指導全市法院的政治思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全市區、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教育、組織專業培訓;協同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十五、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十七、承辦其他應由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2014年,在市委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和上級法院指導下,在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下,全市法院緊緊圍繞全市工作大局,適應法治建設新要求,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80件,結案1837件,同比分別上升6.33%、6.86%。
二、部門概況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23個:辦公室、政治部(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綜合處)、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案件綜合協調處、案件執行處)、研究室、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法警支隊、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新聞處、技術室、知識產權庭、審判管理辦公室。2014年末,在職實有人數為118人,退休人數為54人,離休人員3人。
三、收支決算總體情況
2014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入決算總額為2374.69萬元,其中:當年財政撥款收入2352.48萬元,其他收入22.21萬元。收入決算總額較2013年減少185.24萬元,主要原因2014年年初預算批復的項目較上一年有所減少,年中也沒有追加一次性項目。
2014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支出決算總額為2534.81萬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003.3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396.47萬元,醫療衛生0.4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25.43萬元,其他支出9.14萬元,年末結轉和結余479.72萬元。主要原因是:中央轉移支付的政法專款和應付的政府采購款,政法專款一直沿續“當年的錢第二年用”的慣例,因此出現年末結轉。支現決算總額較2013年增加124.19萬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職工工資的正常晉升,二是我市差旅費報銷標準的提高及法院辦案數量增加造成辦案經費支出增加。
四、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法院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以及本單位承擔的其他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審判、執行、法警、后勤保障等機構正常運轉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人員經費以及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公用經費。
項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審判、執行等工作的正常開展,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的經費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類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2001.75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在編人員工資、日常運轉以及為完成審判、執行工作任務而安排的年度項目支出(專項項目主要為:辦案及業務裝備款、法制宣傳經費、安保人員經費、司法調解經費、政法專網租賃費)。
(二)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96.47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支出。
(三)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0.45萬元,主要用于2014年度自行離攀居住的離退休干部體檢費。
(四)住房保障支出125.43萬元,主要用于法院按照規定標準為干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五)其他支出9.14萬元,主要用于掛職干部及攀枝花援藏干部補助經費。
五、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情況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
2014年因公出國(境)費6.34萬元。2014年因公出國1次,出國1人。出國(境)團組主要包括:我院出國人員于2014年3月下旬參加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赴美國 “法院審判及民商事審判管理”培訓班,在國外停留21天。通過此次培訓,學習美國有關先進做法和經驗,推動我市法院管理及民商事審判水平進一步提高,為我市幸福攀枝花建設和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司法保障服務。
(二)公務接待費
2014年公務接待費3.84萬元,較2013年決算數下降18.47%,主要原因是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
2014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于執行公務、開展業務活動開支的交通費、住宿費、用餐費等。全部為國內公務接待,用于上級法院、外地法院來攀辦案、調研等支出。我院全年接待400人次,人均支出為96元/人。
(三)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
2014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94.84萬元,較2013年決算數增長36.28%主要原因是2014年新購置審判業務用車輛2臺。
2014年公務車輛購置支出43.08萬元(含購置稅),截至2014年12月底,單位共有公務用車35輛,其中:轎車29輛、越野車2輛、載客汽車4輛。
2014年車輛運行維護費支出51.76萬元,用于法院司法審判、調解,及下鄉走訪、送達等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