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單位預算公開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3-02-03 來源:仁和區檢察院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單位預算
目錄
第一部分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職能簡介
二、2023年重點工作
第二部分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單位預算情況說明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職能簡介
(一)基本職能:
1、性質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一種訴訟法律監督,即人民檢察院通過參與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依法對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法律地位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國家機構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并對它負責。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既獨立于行政機關,又獨立于檢察機關,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①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②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③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④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⑤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自愿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⑥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⑦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2023年重點工作
2023年,仁和區人民檢察院的總體思路是:堅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市委十屆十次全會、區委十一屆十一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區委中心工作,聚焦“兩城”建設、“兩新”定位,主動融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為仁和“十四五”開好局、起好步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以優異成績慶祝建黨100周年。
一是加強黨的建設,確保正確政治方向。以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為著力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保持政治定力、把握政治方向、承擔政治責任、提高政治能力,為做好新時代檢察工作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二是樹立大局意識,服務保障中心工作。緊緊圍繞“十四五”規劃和區委總體要求和發展思路,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穩定,持續服務和保障經濟建設。扎實推進掃黑除惡“六建”工作,推動掃黑除惡常態化。抓實抓細常態化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全力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工作,嚴厲懲治妨害復工復產、妨害疫情防控、網絡犯罪、非法放貸、“套路貸”等破壞復工復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犯罪。依法保護綠色生態發展、康養城市建設,深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推司法救助與鄉村振興深度融入。
三是自覺履職盡責,推進工作穩步前進。全面落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機制,重點圍繞人民群眾關注問題,綜合運用批準逮捕、提起公訴、訴訟監督等職能,提升監督實效。嚴格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高確定型量刑建議適用率。推動“一號檢察建議”落實落細,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抓實《民法典》學習宣傳工作,堅持不懈強化民事執行監督。加大行政訴訟監督力度,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不斷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突出辦理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推動公益訴訟工作縱深發展。
四是強化隊伍建設,夯實持續發展根基。認真貫徹落實政法工作條例及實施細則,從嚴落實“一崗雙責”和各項紀律規定,強化班子隊伍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堅持問題導向,鮮明工作導向和用人導向,增強工作主動性、創造性。著力培養年輕干警,挖掘優秀年輕后備人才,提升隊伍活力和競爭。扎實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強化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優化隊伍政治生態、轉變紀律作風、提高素質能力、提升執法公信力,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檢察隊伍。
第二部分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單位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衛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收支預算總數786.24萬元,比2022年收支預算總數減少233.98萬元,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減少。
(一)收入預算情況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收入預算786.24萬元,其中:上年結轉0萬元;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786.24萬元,占100%。
(二)支出預算情況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支出預算786.24萬元,其中:行政運行支出577.3萬元,占73.61%;項目支出2萬元,占0.2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1.19萬元,占10.35%;衛生健康支出60.71萬元,占7.7%;住房保障支出65.04萬元,占8.09%。
二、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數786.24萬元,比2022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數減少233.98萬元,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減少。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786.24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79.3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1.19萬元、衛生健康支出60.71萬元、住房保障支出65.04萬元。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786.24萬元,比2022年預算數減少233.98萬元,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減少。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行政運行支出577.3萬元,占73.61%;項目支出2萬元,占0.2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1.19萬元,占10.35%;衛生健康支出60.71萬元,占7.7%;住房保障支出65.04萬元,占8.09%。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一般公共服務(類)行政運行(項)2023年預算數為577.3萬元,主要用于:一是為保障檢察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的開支;二是確保檢察院公訴與審判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等業務工作正常開展。
2.一般公共服務(類)項目支出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23年預算數為2萬元,主要用于:完成上級下達司法救助任務。
3.一般公共服務(類)社會保障和就業、衛生健康、住房保障(款)機關服務(項)2023年預算數為206.94萬元,主要用于:保障全院34名正式干警、11名聘用書記員工資、“五險一金”等生活保障和工作保障。
四、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784.24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670.9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繳費、住房公積金等。
公用經費113.34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
五、“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10.54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0.18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10.36萬元。根據工作統一安排,2023年市本級年初部門預算暫不編列因公出國(境)經費。執行中,市級部門確需執行出國(境)任務和計劃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安排經費。
(一)公務接待費較2022年預算增長125%。主要原因是區上公務接待費只列了前5個月預算費用。
2023年公務接待費計劃用于保障檢察業務工作正常運轉。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較2022年預算增長100%。主要原因是區上公務用車運行及維護費在中央及省級政法轉移支付中列支。
單位現有公務用車5輛,其中:轎車3輛,越野車2輛。
2023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擬購置公務用車0輛,其中:轎車0輛,旅行車(含商務車)0輛,越野車0輛,大型客、貨車0輛。
2023年安排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10.36萬元,用于5輛公務用車燃油、維修、保險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檢察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等工作開展。
六、非財政撥款預算安排“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非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數0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0萬元。根據工作統一安排,2023年市本級年初部門預算暫未編列非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執行中,市級部門確需執行出國(境)任務和計劃的,且經費來源為非財政撥款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沒有使用非財政撥款安排“三公”經費預算。
(一)非財政撥款安排公務接待費情況說明
2023年非財政撥款安排公務接待費較2022年預算增長/下降0%。
(二)非財政撥款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情況說明
非財政撥款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較2022年預算增長/下降0%。
單位現有公務用車5輛,其中:轎車3輛,越野車2輛。
2023年安排非財政撥款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擬購置公務用車0輛,其中:轎車0輛,旅行車(含商務車)0輛,越野車0輛,大型客、貨車0輛。
2023年安排非財政撥款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0萬元,用于0輛公務用車燃油、維修、保險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工作開展。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八、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情況說明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情況
2023年,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的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為0萬元,比2022年預算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
(二)政府采購情況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無政府采購項目,未安排政府采購預算。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22年底,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所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5輛,其中,定向保障用車0輛、執法執勤用車5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臺(套)。
2023年單位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及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
(四)預算績效情況
2023年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0個,涉及預算0萬元。其中:人員類項目0個,涉及預算0萬元;運轉類項目0個,涉及預算0萬元;特定目標類項目0個,涉及預算0萬元。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2.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主要是我院收到的檢察業務補助經費。
3.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4.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5.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從非財政補助結余中分配的事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
6、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
7.行政運行:指單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指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9. 公訴與審判監督:指反映對刑事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出庭公訴以及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支出。
10.其他檢察支出:指除上述項目外其他用于檢察方面的支出。
11.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指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
1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經費。
13. 行政單位醫療:指行政單位職工醫療經費。
14. 公務員醫療補助:指行政單位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15.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經費。
16.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8.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19.“三公”經費:納入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及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
20.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表1.部門收支總表
表 1-1.部門收入總表
表 1-2.部門支出總表
表 2.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表 2-1.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表 3.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表
表 3-1.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表 3-2.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表 4.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
表 4-1.政府性基金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表 5.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表
表 6.單位預算項目績效目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