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財政預算公開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5-03-2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一、基本職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職能
我院是經攀枝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財政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負責處理全市受案范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上級交辦的案件;參與協調處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突發事件;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專、兼職仲裁員和調解員的培訓、考核、任免、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報表報送;研究提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的意見,制定并組織實施勞動仲裁中長期規劃。
(二)工作任務
1、堅持以人為本,強化以調為主。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30號)文件要求,2015年,我院繼續發揮調解這一緩沖裝置在基層社會的“軟著陸”作用,通過推進鄉鎮(街道)基層調解組織全覆蓋、提升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組建率、探索發展行業協會調解組織規范化等方式,推動調解工作規范化、隊伍專業化,切實肩負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主體責任,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體系,力爭實現基層調解組織組建率達到100%,筑牢防護網。
2、堅持超前預防,打通源頭治理。
以全面貫徹人社部、中編辦、財政部《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2]13號)為契機,以“四進預防.和諧仲裁”主題活動為統攬,按照“兩手抓、抓兩手”的思路,全力推進仲裁端口前置。“兩手抓”即一手抓勞動者,凸顯依法維權:重點打造流動仲裁庭、開展法律法規大講堂、搭建公開信息平臺、印制宣傳資料等方式做好法律宣傳教育;一手抓用人單位,凸顯事前預防:以推進仲裁建議書制度為基礎、以用人單位聯系制度為途徑、以仲企共建制度為核心重視用工指導。“抓兩手”即輔助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通過軟硬兩方面優化仲裁機構建設,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要求提升仲裁隊伍專業化素質,健全規章制度,改進辦案方式,強化調裁審銜接,凸顯仲裁公正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3、保證根本扎實辦案,筑牢庭審規范。
圍繞仲裁效能,著力體現“快立、快審、快調、快結”。緊緊圍繞立案、送達、庭審、裁決、歸檔五個環節,著力把好“八個關口”,即梳理流程把好程序關,規范式樣把好文書關,細化規范把好庭審關,制定標準把好筆錄關,建立會商制度把好審理質量關,明晰職責把好裁決關,明確順序把好歸檔關,主輔分離把好責任關,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質量。
(三)工作目標
全面完成“1212121285950”為核心的2015年度工作目標。即創建“1”個省級示范仲裁院;外派交流“2”名工作人員;開展“1”次效能檢查,搭建“2”個交流平臺;聘任“10”名兼職仲裁員,完善“20”項規章制度;實現“100”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常態化,培訓“200”名調解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率達到“85”%以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當期結案率達到“95”%以上,終局裁決撤銷率為“0”。
二、收支預算總體情況
2015年攀枝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收入預算總額為47.18萬元,其中:當年財政撥款收入47.18萬元,事業收入0萬元,上年結轉收入0萬元0。相應安排支出預算47.18萬元,其中:社會保障和就業44.27萬元,醫療衛生0.16萬元,住房保障支出2.75萬元。
三、支出預算安排情況
攀枝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預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該部門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以及本單位承擔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及勞動人事和諧關系穩定的維護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攀枝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等機構正常運轉的日常支出,支出安排31.18萬元包括基本工資5.75萬元、津貼補貼0.06萬元、績效工資15萬元、住房公積金2.75萬元、日常公用經費5.59萬元、社保繳費1.87萬元、公務員醫療補助0.16萬元。
項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攀枝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等機構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的經費支出,2015年安排16萬元。
按支出功能分類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務,主要用于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日常運轉以及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而安排的年度項目支出。
(二)社會保障和就業,主要用于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支出,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日常運轉以及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而安排的年度項目支出,主要包括:仲裁辦案業務經費;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勞動爭議糾紛專業調解體系建設;重大、疑難、突發案件協調會;法律宣傳;數字化仲裁庭和信息化網絡平臺的建設及維護等。
(三)醫療衛生,主要用于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公務員醫療補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五)(其他科目支出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