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對來攀康養滿意嗎?數據來了!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1-03-15     來源:攀枝花發布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今天上午,記者從我市召開的2021年“3•15”消費維權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據2020年度康養產業消費滿意度報告顯示,消費者對攀枝花康養產業總體滿意度評價較好,與國內知名康養城市相比,攀枝花市康養產業發展潛力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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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0年度

康養產業消費滿意度報告顯示

 
 
 

按照攀枝花康養產業滿意度總指數范圍為50-100計算,攀枝花康養產業消費滿意度總指數為88.1,說明消費者對攀枝花康養產業總體滿意度評價較好,消費者對攀枝花康養產業發展認可度高。

 

其中,消費者對攀枝花康養的消費環境和自然環境認可度較高,愿意再次來攀枝花康養旅游的指數為89.9,游客對攀枝花康養的推薦指數高達90.6。

 
 
 
 

會議還發布了攀枝花市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執法行動情況、2020年度消費投訴分析報告以及2020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攀枝花市消委會

2020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

 

預付消費隱患多  多措并舉化矛盾

案例評析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商務部門負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發卡業務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預付卡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12〕234號),銀行負責預付卡金融業務監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維權部門承擔調解職能職責;如經營者卷款失蹤,往往因預付金額不高,不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種種原因相互交織,導致職能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炳草崗分會堅持多元化解方式,勇于擔當,牽頭公安、街道等部門成功化解該糾紛。

 

 

案例

 

凝聚你我力量  構建維權新格局

案例評析
在業主繳納定金并簽訂意向性協議后,銷售公司發現了存在問題并通知業主,雖主動挽回但事實上已造成部分消費者的利益受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綜合判定,該銷售行為存在一定瑕疵。

 

 

案例三

 

美容引糾紛  維權終化解

案例評析
在李女士反映不良反應后,該店未及時停用該產品,反而繼續使用,未履行保障安全的義務,且未積極收集、報送化妝品不良反應。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49條關于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或明確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及誤工收入。

 

 

案例四

 

一元糾紛之被消費的碗

案例評析
就一次性餐具而言,對比購進成本和收費金額,該店并無盈利事實,不屬于強制消費。經營者未提前告知消費者既可選擇需另付費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亦可選擇免費餐具。經營者預先擺放一次性消毒餐具屬民法典第496條的提供格式條款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9條關于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的規定,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案例五

 

獨凳滑動引發的摔傷賠償

案例評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11、18、49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和受到損害后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案例六

 

康養消費起分歧  維權調解促和諧

案例評析
法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因疫情導致食宿合約終止系不可抗力原因引起,雙方均不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情況。因酒店未告知消費不足兩月的日收費標準,故酒店單方面提出的收費標準不能作為依據。

 

 

案例七

 

為美添堵引糾紛,免費體驗需謹慎

案例評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11、18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服務過程中,該美容店擅自突破服務合同,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實施祛眼袋的醫療美容項目,導致消費者左下眼瞼創傷,張女士提出的賠償訴求應予支持。

 

 

案例八

 

到底是愛心助農  還是缺德買賣

案例評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第3款、第21條第1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案例九

 

違法添加受處罰  消費損失必賠償

 
案例評析
在采購涉案食品時,超市未查驗該批次脆片(膨化食品)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1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構成了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性質。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十

 

電視故障誰之過  公平責任促和諧

案例評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6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今年,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緊緊圍繞“守護安全、暢通消費”消費維權年主題,堅持問題導向,創新維權機制,營造放心舒心消費環境,不斷提高消費維權工作水平。

 

市場監管部門提示廣大消費者  
要理性消費,注意選擇商家,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與經營者溝通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隨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全力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維權服務。

(記者:莫貫)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王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