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06-10-27 來源:攀枝花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深入推進“三個轉變”,促進攀枝花發展新跨越。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改進管理方式,增強執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后,向市長報告。
八、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市長或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大常委會議并報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議、主任會議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主持或出席市的重大禮儀性活動。
十一、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十二、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工作,對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受市長、副市長委托,承擔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門的有關會議,參加有關禮儀性活動。
十三、市長出國訪問或較長時間出差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十四、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委(辦)、局根據國家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的規章、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
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六、健全經濟調節職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改善投資環境,發揮比較優勢,加強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和穩定物價。
十七、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八、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提高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四章 決策機制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財政預算調整、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地方規范性文件、議案、社會管理事務、大型建設項目、重要財政支出項目和關系社會穩定及其他急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二、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和重要事項,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由法制機構作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基層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五、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并報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十七、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和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二十八、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政府主管部門起草或部門聯合起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文件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認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主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加強全市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市級部門和縣(區)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重要的群眾來訪。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拓展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渠道,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六、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措施,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三十七、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并適時作出通報。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按期辦理落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副秘書長、市政府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有關單位(含雙重領導單位)負責同志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攀枝花軍分區、市總工會負責同志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五)討論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市財政年度預算草案》;
(六)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會議出席人員必須在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
攀枝花軍分區、市總工會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與議題有關的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實行每周例會制,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制訂完成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達的重要任務的措施,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經濟社會形勢;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以及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討論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的政府專項工作匯報、年度財政決算草案等。
(五)討論決定由市政府或以市長名義公布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
(六)聽取有關部門、縣(區)政府的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干部的職務任免;各部門、各縣(區)負責干部的獎懲以及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需要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對個人、集體的表彰、獎勵及授予榮譽稱號等;
(八)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及市長認為須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如對議題內容有分歧,應提出傾向性意見并將各方意見一并上報。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相關材料于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定。
四十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性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有關市政府工作的問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涉及綜合及重大問題的由市長簽發。副秘書長受市長或副市長委托召開的專題性會議形成的紀要,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部門召開的全市性重要會議,如確需邀請市長、分管副市長出席、講話,有關部門應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經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提出意見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同意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和座談會等,一般不邀請市長、副市長參加。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七、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四十八、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向省級有關部門的函件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發。屬于分管副市長職權范圍的事項并以市政府函件下達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可由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由秘書長簽發。
各部門報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根據情況授權有關部門冠“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并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簽后向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行文。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發布的規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逐級做好政策、文字、體式的審核把關工作,以及簽發后的印制校核工作。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專業性會議紀要由部門自行印發。市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以《政府工作通報》印發,已在會上或報刊上印發的不再發文。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建設學習型政府。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堅持求真務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搞迎送。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五、市級各單位邀請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外事活動,應通過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與市政府辦公室聯系,統籌安排,并須在事前向被邀請的領導同志匯報有關情況。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市政府組成部門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副秘書長與其對口服務的副市長原則上不能同時外出。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副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報告分管副市長。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會議組織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市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遵守廉政承諾,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堅決拒收禮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和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