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公告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2-11-25 來源:攀枝花市發展改革委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2〕5號)等有關規定,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了《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12月26日前將修改意見建議反饋市發展改革委。
聯系人:李志海,聯系電話:0812-3355300。
信函請寄至:攀枝花市東區炳草崗大街2號509辦公室;郵編:617000
電子郵箱:574511353@qq.com
附件: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應當按照國、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為市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市本級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
第七條 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含實施方案),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按照規定程序通過會議方式討論確定項目,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單個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的,實行會商制度。對會商同意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主管部門依據會商會紀要開展前期工作部門意見修改稿,并按要求履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程序;其中如涉及全市全局性、長遠性、前瞻性的重大項目相關事宜,經市委財經委員會領導同意后報市委財經委員會會議審議。未通過會商的項目,相關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項目前期手續。
單個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
牽頭組織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決策。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由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和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部門審批(以下統稱審批部門)。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督促,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項目建議書報批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文件、項目建議書文本及報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明確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項目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等相關前置手續及報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對無需提供的前置手續,由應提供部門出具相應說明。
(三)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初步設計報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報告審批申請文件、初步設計報告。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審批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不予批準的,審批部門應該書面通知相關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審批部門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概算實行全鏈條管理,一般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批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達到初步設計深度要求,經審定的對應項目投資為項目概算投資;
(二)總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及其投資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投資概算。
第十三條 對下列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對納入本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對建設內容單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和房屋建筑類改擴建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內容;屬于此種情形的項目,應當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在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通過集中會審等方式并聯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重大項目,可以提前開展區域評估、項目預審、代辦服務、施工準備,推進極速審批、快速開工;
(五)國家和省對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行業審查意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應按原程序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投資5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增加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或市委常委會審定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市財政局對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審批部門不得審批資金來源未落實的項目。
第十七條 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市財政局應當評估論證融資方案,對項目融資方案是否涉及新增隱性債務等方面出具書面意見。審批部門不得審批涉及新增隱性債務等違規舉債的項目。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與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政府投資計劃是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除應急工程項目外,未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九條 市級有關單位(部門)負責編制其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后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綜合研究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報市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印發執行。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計劃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資金安排方式、編制依據、績效目標、預期形象進度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印發必須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和新增、緩建及退出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計劃調整意見,經市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對于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理建設制度,鼓勵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
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概算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實行代理建設制度或工程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單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代建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投資概算,加強資金管理和控制,保證項目推進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原則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安排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確需變更建設地點的,或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審批部門按程序進行批復。
累計變更金額在暫列金范圍內的、確需的工程變更視為較小工程變更,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監管,變更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商市財政局后執行;金額超過50萬元(含)以上的,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執行,報市財政局備案。國家、省行業部門對設計變更有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涉及中央預算內、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業主、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調整的,事前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省級對應部門辦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增加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增加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意見按程序出具批復文件。
第三十條 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或事前未報告及報告未批準,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單位在提交調整概算申請前,必須說明項目超概算原因和情況,落實超概算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必須事先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個人)的書面處理意見。在調整概算資料齊全、責任認定和處理結果明確、調概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落實的條件下,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完成招投標后,項目新增部分工程的發包,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對新增部分進行技術認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須由原中標單位實施,否則將影響整體項目的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確定原中標人實施新增部分項目建設,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免于招標的情形外,均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發包。嚴禁將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拆分化整為零規避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具備法定條件后方能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其他領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竣工驗收重點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執行、投資概算、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工程質量、目標完成及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情況。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后評價制度。在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審批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確定需要開展后評價工作的項目名單,制定項目后評價計劃。列入后評價計劃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后評價計劃下達后3個月內,向審批部門報送項目總結評價報告。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后評價計劃,委托工程咨詢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所選項目的后評價任務。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投資決策、建設管理和投資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后評價結果可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及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審批或者轉報資金申請報告等政府投資管理活動中,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建立溝通機制,促進政府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三)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依法公開。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照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或者財務決算手續;
(九)未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十)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并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管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市本級其他有關政府投資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遵照本辦法執行,若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