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完善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1-14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55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1-09
  • 發布日期:2017-11-14
  • 文  號:攀辦發〔2017〕163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攀枝花市完善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 2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11 月 9 日

攀枝花市完善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 2016〕54 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 2017〕 46 號)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衡量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推動發展能力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帶頭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推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法定職責,引導行政相對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解決行政爭議,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二、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行政訴訟案件的承辦主體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確定,實行“誰審批、誰擔責”“誰承辦、誰應訴”,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的行政應訴主體責任,同時發揮同級政府或其部門的法制機構統籌協調指導行政應訴工作的作用。以各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具體承辦單位:

  (一)未經行政復議的案件。

  1.各級人民政府應下級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以上報該請示者為應訴承辦單位,上報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以牽頭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其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2.對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以行政行為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或者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

  3.起訴各級人民政府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具體負責實施該項工作的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

  4.被訴行政行為所涉職能部門或機構不明確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確定應訴承辦單位。

  (二)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

  1.對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以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行為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機構、下級政府為應訴承辦單位。

  2.對各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駁回、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以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機構或者下級政府應當積極配合。

    其他行政機關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可參照該原則確定應訴工作的承辦機構。

  三、著力規范行政應訴工作程序

  各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后,及時確定應訴工作承辦機構和訴訟代理人,認真起草答辯狀,準備證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答辯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答辯狀、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等應訴材料的收集整理應審慎合法,報批程序應簡化快捷,確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按時參加庭審,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和庭審程序,依法文明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訴訟權利。

  四、健全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應訴職責。要支持和督促應訴承辦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簽署行政應訴法律文書。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項目審批、城市規劃、搶險救災、行政收費等)、社會關注度高(食品藥品安全、環境資源保護、安全生產等)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土地、房屋征收和房屋拆遷、移民安置等)的案件原則上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各級人民政府應下級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上報該請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受委托出庭應訴。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權指定涉案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

  人民法院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副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副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具體承辦部門或者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研究應訴預案。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咨詢、論證等方式聽取法律顧問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應當委托應訴承辦單位負責人或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必要時可委托律師同時出庭應訴,但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五、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

  各級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克服不愿當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應訴行政機關不得向人民法院明示或者暗示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應訴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

  (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各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要依法自覺履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履行義務。同時,對有關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裁量權等案件,要主動參與人民法院開展的調解和協調工作,促進行政爭議化解,力爭案結事了。

  (三)認真研究落實人民法院司法建議。

  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人民法院制發的司法建議書,認真研究落實,自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 60 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辦理司法建議的過程中,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聽取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敗訴的行政案件,要及時總結敗訴原因,查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六、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一)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

  各級行政機關要健全法制工作機構和人員的配備,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應訴工作任務相適應,新進人員從事行政應訴工作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培訓機制。

  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 1~2 次集中培訓,有計劃地組織庭審旁聽和案件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應訴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三)加強行政應訴工作保障。

  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應訴所需工作經費、培訓費、律師代理費、顧問費等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預算,切實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車輛、設備等工作保障。同時,要積極發揮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

  七、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一)規范行政行為。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針對本轄區、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實際,不斷規范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嚴格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和諧執法,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二)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調解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升行政復議規范化水平,確保行政復議辦案質量。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八、健全行政應訴工作管理監督制度

  (一)健全完善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制度。

  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協調工作實現爭議化解、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辦理司法建議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等情況納入我市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二)完善行政應訴統計制度。

  各縣(區)政府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情況,市、縣(區)政府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情況。市、縣(區)政府應當采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的方式對本級行政部門上述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通報行政應訴工作情況,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行政機關予以表揚。

  (三)建立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

  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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