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畜禽養殖污染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07-21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73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20
- 發布日期:2017-07-21
- 文 號:攀辦發〔2017〕10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畜禽養殖污染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7 月 20 日
攀枝花市畜禽養殖污染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市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改善全市生態環境,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以下簡稱“ 專項整治” )。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內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農牧、環保、水務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切實履行專項整治工作職責。
(二)疏堵結合,標本兼治。通過法律、行政、技術等多種途徑,統籌施策,專項整治,正確處理好畜牧業發展和污染治理之間的關系,積極構建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長效機制。二、整治目標從現在開始起到 2017 年 10 月 31 日,依法關閉或拆遷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小區)和養殖戶,杜絕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污染;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全覆蓋,糞便資源利用全量化,切實提高污染防治效果;提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水平,形成長效機制,實現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全覆蓋;嚴厲整治養殖場(小區)、生豬屠宰企業污水直排;清理整頓垃圾豬。
三、整治重點
圍繞畜禽養殖污染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重點養殖區域、重點養殖種類、重點養殖對象和重點養殖內容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亂排、亂建等違法行為。
(一)重點區域。沿金沙江、雅礱江、安寧河等河流區域,畜禽養殖密集區,城鄉結合部等,以及各縣(區)飲用水源地等禁養區范圍。
(二)重點種類。以產污最嚴重的生豬養殖為重點,兼顧其它種類畜禽的規模養殖場(小區)。
(三)重點對象。位于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影響惡劣,群眾反應強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
四、整治內容
重點整治畜禽糞污和生豬屠宰等內容。
(一)畜禽糞污治理。嚴格實行“ 兩個一律” ,即禁養區范圍內需關閉搬遷的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戶一律關閉或搬遷;所有直排、超排的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戶一律限期治理;垃圾豬養殖行為一律取締。
(二)生豬屠宰整頓。通過實施生豬屠宰監管“ 掃雷行動” ,切實強化生豬屠宰行業管理,規范生豬屠宰市場秩序,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切實(減)監控生豬屠宰環節污染。
五、整改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從 2017 年 7 月 20 日開始,到 10 月 31 日完成,共分五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7 月 26 日)。
召開專題會議全面動員部署,印發行動方案,明確主體責任。各縣(區)結合本地實際,圍繞整治內容,分項細化措施,保證整治進度。
(二)摸底調查階段(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2 日)。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各縣(區)組織相關部門,進一步明晰禁養區范圍,并按照市農牧局、市環境保護局的要求摸清情況。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7 年 8 月 3 日至 9 月 2 日)。對禁養區內符合拆除標準的養殖場(小區)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并在限制期限內自主拆除;對配套設施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養殖場(小區)、屠宰場,要求其立即限期整改;對養殖垃圾豬的場(點)立即關停。
(四)集中查處階段(2017 年 9 月 3 日至 10 月 15 日)。對禁養區內應拆除的養殖場(小區)沒有自主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對配套設施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養殖場(小區)、屠宰場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實施關停;全面關停并查處垃圾豬養殖。
(五)總結完善階段(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
由市農牧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工商、城管等相關部門對各縣(區)整治情況進行督察。
六、組織保障
專項整治期間,各縣(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此次專項整治負主體責任,要及時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并根據各轄區實際,制定詳細實施方案,明確重點和職責分工,集中力量加大執法和打擊力度,及時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件及“ 頂風” 案件,堅決遏制畜禽養殖糞污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市級農牧、環保等相關部門要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職責,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指導,對縣(區)工作情況進行督促,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