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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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80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17
- 發布日期:2017-07-18
- 文 號:攀辦發〔2017〕9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予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7 月 17 日
攀枝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規范攀枝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保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質量,根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92 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財金〔2014〕86 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領域。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攀枝花市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各參與方。
第三條 項目范圍。攀枝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范圍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橋梁工程、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科技、文化、旅游和體育、城市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節能減排等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及公共服務重點領域。
第四條 適用原則。攀枝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遵循科學決策、分類推進、公開透明、積極穩妥、依法管理、誠信守約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推進,研究制定我市相關政策,負責 PPP 項目評審、組織協調、項目實施和檢查督導等重大事項。領導小組定期召開項目運行分析會,解決項目運行過程中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項目的相關協調工作,承擔領導小組籌備及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綜合協調、督辦檢查等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財政局(PPP 管理中心)職責。
負責全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政策研究、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工作;負責 PPP 項目入庫申報、項目庫的建設管理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 PPP 項目物有所值評價的評審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編制;加強對 PPP 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 PPP 項目實施方案、PPP 項目合同等進行部門聯合評審等工作。
(二)市發展改革委職責。
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切實做好基礎設施領域 PPP 項目推進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工作順利開展。
(三)市審計局職責。
負責對納入審計計劃的 PPP 項目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進一步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四)市國資委職責。
負責PPP 項目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市法制辦職責。
負責從法律角度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策措施、行政行為、合同行為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負責 PPP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承擔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責任。
(六)市金融辦職責。
負責 PPP 項目融資監管,協調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秩序。
(七)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各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派出機構)結合本市社會發展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需要,負責對本行業領域潛在 PPP 項目進行搜集、甄別、發起、遴選、審核、監督等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 PPP 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PPP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項目立項、審批、招投標等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推薦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八)項目實施機構職責。
項目實施機構負責 PPP 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具體負責 PPP 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PPP 實施方案編制、社會資本方選擇、項目合同起草與簽訂、項目組織實施和運行監管、項目績效與移交等工作。
(九)行政審批部門職責。
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做好 PPP 項目有關審批事項,提高審批效率,并做好PPP 項目監管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項目操作流程
根據 PPP 項目相關制度規定,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第六條 項目發起。PPP 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
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中遴選潛在項目。
(二)社會資本發起。
社會資本方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第七條 項目篩選。每年年初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我市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提出當年擬按照 PPP 模式建設的項目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進行評估篩選,確定備選項目后再報市政府進行審定;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政府審定結果建立 PPP 項目儲備庫,儲備項目確定后原則上當年不再新增。PPP 項目庫儲備項目實行年度動態化管理。第八條 物有所值評價與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編制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共同對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物有所值評價審核未通過的,行業主管部門可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后重新提請本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審核的,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政府債務等因素,對部分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的項目,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組織編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政府出資人代表。行業主管部門將項目開展 PPP 模式的請示及審批后的兩個論證一并報市政府審定。審定通過后,由市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擔任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項目實施機構參與項目建設。鼓勵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傳統基礎設施 PPP 項目,并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參與項目準備與實施工作。
第十條 編制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 PPP 項目的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概況、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監管架構、采購方式選擇等內容。必要時通過政府采購程序委托專業咨詢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編制,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化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十一條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項目審批職能的投資主管部門等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實施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要求,完善并確定 PPP 項目實施方案。重大基礎設施政府投資項目,應重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的深化研究,細化工程技術方案和投資概算等內容,作為確定 PPP 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依據。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應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相關規定,由相應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履行核準、備案手續。項目核準或備案后,實施機構依據相關要求完善和確定 PPP 項目實施方案。納入 PPP 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應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明確規定可以根據社會資本方選擇結果依法變更項目法人。
第十二條 實施方案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涉及的規劃、國土、價格、審計、法制等政府相關部門對 PPP 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必要時可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然后再進行聯合評審。通過實施方案審查、驗證的 PPP 項目,按規定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市政府審定批準后的實施方案核心條款不得有所改變。通過市政府審定的項目方可按程序組織實施;未通過審查的,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后重新審查;重新審查仍不能通過的,不再采用 PPP 模式。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入庫。項目通過市政府審定后,市PPP 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程序通過《財政部 PPP 項目信息平臺》向省 PPP 管理中心申報入庫,實施機構配合 PPP 管理中心提供各項要素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根據市政府審定批準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采購文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和程序,公開、公平、規范地進行 PPP 項目采購。
(一)資格預審。
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市財政局(PPP 管理中心)備案。
(二)編制項目采購文件。
按規定要求編制項目采購文件內容,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與資格條件、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響應文件、評審方法與標準、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內容。
(三)項目采購。
項目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等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四)確認談判。
項目實施機構成立專門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確認談判。
(五)合同簽署。
PPP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將 PPP 項目合同報送市政府審核。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 項目合同。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后,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 PPP 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 PPP 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按照合同約定,社會資本履行好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政府部門做好項目執行過程的監管,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
(一)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依法設立項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關國有企業作為政府方出資人代表,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除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應按照 PPP 項目合同約定,履行好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
(二)項目法人變更。
PPP 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三)項目融資及建設。
PPP 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 PPP 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 PPP 項目合同。PPP 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 PPP 項目合同及有關規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 PPP 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督。
(四)運營績效評價。
PPP 項目合同中應包含 PPP 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 PPP 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中期評估。
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每 3~5 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項目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移交。項目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市政府指定其他機構應代表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負責項目移交工作。項目移交工作組依據合同約定進行項目移交,做好移交資產的評估、性能測試及有償移交項目的資金補償等有關工作,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等手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項目移交完成后,市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 模式應用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市政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項目實施機構委托有資質的監理機構,對工程安全、質量、進度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社會公眾及項目利益相關方發現項目存在違法、違約情形或公共產品和服務不達標準的,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項目實施機構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合作項目全生命期內產品或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督促社會資本嚴格履約,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項目合作方依法將建設驗收結果、運營管理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示,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公眾監督,促使企業自覺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 PPP 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定期檢查,確保階段性目標與資金支付相匹配,開展中期績效評估,最終促進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監控中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偏離時,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 PPP 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按照事先約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產出、實際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續性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于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對于績效評價不達標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違反 PPP 項目合同約定,導致項目運行狀況惡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嚴重影響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供給的,市政府有權指定項目實施機構或其他機構臨時接管項目,直至項目恢復正常經營或提前終止。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根據合作協議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
第二十四條 嚴禁政府或指定機構對社會資本方的股權進行回購安排,嚴禁以 PPP 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嚴禁為 PPP項目社會資本融資進行承諾或擔保。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市財政局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市本級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向市財政局申報,確保資金及時支付。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 PPP 項目債務的監控。PPP 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的負債,屬于項目公司的債務,由項目公司獨立承擔償付義務。項目期滿移交時,項目公司的債務不得移交給政府。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實施 PPP 項目的,依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全市 PPP 項目推進情況,定期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 PPP 項目基本信息及 PPP 項目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