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2017年度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07-11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67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10
  • 發布日期:2017-07-11
  • 文  號:攀辦發〔2017〕93 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7 月 10 日

  攀枝花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增強芒果產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引導芒果產業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提升產業競爭能力,促進我市芒果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1 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 號)、《攀枝花市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實施方案》(攀府發〔2015〕5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我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及目的

  (一)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開展全市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

  (二)采取保基本與保收益相結合的方式,對于低于物化成本的部分實行高賠付、高保障,超過物化成本的部分實行梯度賠付、適度保障。

  (三)兼顧參保農戶(企業)、政府以及承保保險公司三者的利益。

  (四)同步開展芒果自然災害保險和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全方位保障自然災害風險與市場風險,實現自然災害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對沖,服務產業穩中升級、促進攀枝花市芒果產業健康平穩發展。

  二、保險承保機構

  為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發新的保險品種,服務現代農業發展,深入推進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根據保險公司意愿和前期工作情況,經農牧、財政、金融辦等部門會商意見,2017年度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的保險承保機構由 2016 年參與試點的承保機構實施。待試點工作結束、該保險產品成型后,各縣(區)按市場化原則確定承保保險公司。

  三、試點區選擇及時間進度要求

  按照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原則,2017 年度在各縣(區)各選擇部分鄉(鎮)的龍頭企業或專業大戶、農村專業合作社、現代農業基層創新農莊,試點期控制規模在 10000畝左右(其中,計劃東區 1000 畝;西區 1000 畝;仁和區 3000畝;米易縣 3000 畝;鹽邊縣 2000 畝)。2017 年 7 月 20 日前全面完成投保工作。

  四、試點險種

  各縣(區)參與試點的龍頭企業或專業大戶、農村專業合作社、現代農業基層創新農莊等在投保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時,同步投保芒果自然災害保險。

  五、參保條件

  凡在試點范圍內從事芒果種植,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種植戶均可投保本保險。

  (一)符合當地主要生產模式、規范標準和技術管理要求,海拔低于 1500 米,生長正常。

  (二)芒果規模化種植面積在 10 畝(含)以上。種植規模小的農戶可以組團或者以專業合作社的名義聯合投保。

  (三)投保芒果的樹齡在第 6 年至 25 年之間(盛果期),且能正常掛果。

  (四)投保果實必須是套袋芒果。

  (五)被保險人應賬冊齊備,能夠提供規范的經營檔案或銷售記錄。

  六、保險品種

  凱特等主要芒果品種。

  七、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一)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內,若保險芒果的離地價格在每個價格結算周期內的平均值低于合同約定的目標保險價格,則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2.免賠率及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八、保險期間及價格結算周期

  (一)保險期間為芒果采摘后在當地進行市場交易的期間(每年的 7 月 20 日至 10 月 31 日),起訖日期以保單載明日期為準。

  (二)保險期間內分 7 次進行結算,每個結算周期所對應的

  時間如下:

  結算周期 對應期間

  第 1 次 7 月 20 日至 7 月 31 日

  第 2 次 8 月 1 日至 8 月 14 日

  第 3 次 8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

  第 4 次 9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

  第 5 次 9 月 16 日至 9 月 30 日

  第 6 次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4 日

  第 7 次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離地均價以攀枝花市為單位確定,每個結算周期結算 1 次。

  九、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分攤比例

  (一)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 4940 元/畝(保險價格× 保險產量),其中:保險價格 2.6 元/斤(綜合評估確定的價格),保險產量 1900 斤/畝(綜合評估確定的平均畝產量)。

  (二)保險費率、保險費及分攤比例。

  1.保險費率:5%。

  2.保險費:247 元/畝(保險費率× 保險金額)。

  3.保費分攤比例為非擴權縣市級財政補貼 35%,區級財政補貼 35%,投保人自籌 30%;擴權縣級財政補貼 70%,投保人自籌 30%。市級財政按照有關獎補政策給予縣財政 10%的補貼。

  十、賠償計算方式及免賠率、無賠款優待

  (一)賠償計算方式。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將根據芒果價格調查小組發布的芒果離地價格信息啟動理賠,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保險價格-價格結算周期內的離地均價)× 保險產量× 保險面積× 結算周期所對應的產量占比× 對應價格分段賠付比例。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實行年度賠付率 300%封頂。

  2.結算周期所對應的產量占比。

  結算周期 對應期間 產量占比

  第 1 次 7 月 20 日至 7 月 31 日 10%

  第 2 次 8 月 1 日至 8 月 14 日 15%

  第 3 次 8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 15%

  第 4 次 9 月 1 日至 9 月 14 日 15%

  第 5 次 9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 15%

  第 6 次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4 日 15%

  第 7 次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15%

  3.對應價格分段賠付比例。

  價格區間(元/斤) 賠付比例

  1.8(含)-2.6(不含) 30%

  1.2(含)-1.8(不含) 50%

  1.2(不含)以下 80%

  (二)無賠款優待。

  1.對在本保險期內無賠付的參保農戶(企業),下一年度繼續參保的,減收其自繳保費的 1/3;如下一保險期內仍然無賠付,第三年度繼續參保的,減收其自繳保費的 1/2。最多減收農戶(企業)自繳保費的 1/2。當期發生賠付后,下一年度的無賠款優待政策取消,重新計算無賠款優待率。跨保險機構參保的農戶(企業),重新計算無賠款優待率。無賠付優待所減收的保費由保險機構承擔。

  2.對建檔立卡貧困戶減半收取保費,差額由縣(區)財政負擔。市級財政補助非擴權試點縣(區)35%、擴權試點縣 10%。

  十一、芒果離地價格的采集、發布

  (一)組織形式。

  在價格結算周期內,由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牽頭,市政府金融辦、市農保辦及錦泰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共同組成芒果價格調查小組,常設辦公室在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負責指導該項工作的順利推進。辦公室與承保保險公司各指定一人作為芒果價格信息管理員,負責價格采集,數據歸整并上傳政府及保險公司理賠系統,做好方案的解釋等工作。

  (二)芒果離地價格采集點。

  在仁和區、鹽邊縣、米易縣芒果種植規模較大且交易活躍的鄉鎮,選擇 50 個芒果價格采集點(采集點由參保的專業大戶、未參保的專業大戶、直接從田間收購芒果的水果商人各占1/3 比例構成)進行芒果離地價格采集,每次隨機抽取其中 10~20 個價格采集點所采集的價格來計算加權平均離地價格,每年根據需要調整采集單位。

  (三)芒果采價標準。

  采集的價格應為套袋芒果正品果(以鮮銷為目的的大宗選果交易)價格。價格以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采集價格為準,不以單個種植戶實際交易價格作為理賠觸發參數。

  (四)采價要求。

  價格結算周期內,采集頻率為每日 1 次(節假日除外),每次采集對象不低于 10 個,原則上下次采集對象與前次不能重復。

  (五)價格信息發布。

  各價格采集點每天向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報送價格信息,由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提供每個價格結算周期的平均價格給攀枝花市農牧局發布。

  (六)建立芒果價格預警機制。

  當采集價格與保險公司賠付價格之間的正偏差小于 10%時,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向保險公司提出預警,保險公司啟動內部采價系統,對芒果價格采集情況進行關注,做好可能發生賠付的相關工作。當芒果價格達到賠付價格時,由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以正式文件通知保險公司啟動賠付工作。以上芒果離地價格的具體操作細則由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制定,并報市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后另行發文確定。

  十二、大災風險分攤機制

  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承保年度賠付率在 150%以內由保險承保機構全額承擔;介于 150% 至 300% 之間,保險機構承擔50%,財政承擔 50%(其中市級和區<縣>財政各承擔 25%),最高賠付率為 300%。

  十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引導,扎實開展試點工作。

  政府引導的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是運用現代保險原理,創新農業保險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 三農” 工作的重要創新。在試點工作中,各縣(區)政府、農業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做好協調配合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的原則,動員、鼓勵、引導芒果種植農戶(企業)積極參加試點,為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保證。

  (二)規范運行,認真開展業務操作

  保險承保機構作為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的經營主體,應遵循市場機制和保險規律的要求開展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業務,在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和業務管理能力的同時,進一步規范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業務操作。

  1.保費收取規范化管理。保險承保機構在承保工作中,原則上應堅持大面積集體統一投保,整體推進。對于以村、龍頭企業及經濟合作組織等為單位集體投保的,應有分戶標的投保清單,詳細列明種植戶基本信息、標的信息及對應的保險期間,由種植戶簽字確認,實現承保到戶。對于農業大戶、龍頭企業及經濟合作組織等作為被保險人單獨投保的,要做到保單發放到被保險人。

  2.保險理賠款項必須到戶。保險承保機構應簡化理賠流程,減少兌付環節,原則上實行“ 零現金轉賬直賠到戶” ,通過被保險人銀行賬戶(卡)或者“ 一卡通” 財政補貼專戶支付賠款,確保將保險賠款足額發放到被保險人手中。保險承保機構應建立芒果價格保險理賠工作客戶回訪制度,在支付賠款后一個月內,應對所有被保險人實際收到賠款的情況進行回訪,回訪記錄應妥善保管。

  3.保險運作必須公開。保險承保機構應公布芒果離地價格的查詢渠道和方式,以便被保險人及時了解價格信息。出險期間,承保機構的理賠系統應支持自動報案、自動理算等功能,并于查勘確認后,對定損、查勘、理賠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后,對被保險人反饋信息應及時核對、據實調整。承保機構要將公示情況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

  4.規范出單和保費補貼申請。保險承保機構要落實被保險人自繳保費“ 見費出單” 制度,并在系統中固化相關流程。在種植戶應交部分保費繳費完成后方能申請財政保費補貼資金。

  5.加強財務監管。保險承保機構應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理賠情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6.提高服務效率。保險承保機構應根據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發展的特殊性,招聘專業人才,專門負責產品維護、市場規律分析、專業查勘定損、協調相關具體工作,以保證服務效率。

  (三)抓好防災減損,建立防災減損機制。

  1.保險承保機構應根據政策性芒果價格保險保費收入情況,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災減損資金,用于防災減損工作。

  2.市、縣(區)農牧、財政等相關部門及保險承保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

  十四、本實施方案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點擊下載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