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06-16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2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6-15
- 發布日期:2017-06-16
- 文 號: 攀辦函〔2017〕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務公開工作,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明確公文公開屬性界定流程,現將《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6 月 15 日
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為確保全市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促進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嚴格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公開屬性認定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在發文稿紙和正式行文版記上方分別設立“公開方式”和“信息公開選項”,認定其公開屬性,公開屬性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三條 在公文認定公開屬性前,負責公文制作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文類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其他關聯行政機關的,應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紀要等。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認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其公開屬性。
(三)聯合發文,兩個及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布的文件,由牽頭制作者負責認定其公開屬性,聯合制作者有提供公開審查意見的義務。
(四)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按照“誰制作、誰認定、誰辦理”原則,在公文制作過程中同步確定公文公開屬性標識。公文制作單位應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識進行認定把關。其中,以市政府或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文件,在上報代擬稿時由起草單位或牽頭起草單位確定其公開屬性,未標識公開屬性的或標識為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未說明理由的公文,應退回公文起草單位重新辦理。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