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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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20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5-11
- 發布日期:2017-05-11
- 文 號: 攀辦發〔2017〕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
攀枝花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擴大信貸投放,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進一步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將攀枝花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納入市級目標績效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市級銀行業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攀設立的市級分支機構;地方法人銀行機構。
(二)市級保險業機構。市保險行業協會。
(三)市級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達到 4 億元以上的市級融資性法人擔保機構。
(四)市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
二、考核內容及獎勵金額
(一)市級銀行業機構。
1.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由貸款存量、貸款增量、表外融資業務增量和特別項組成。貸款存量、貸款增量以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年末統計口徑為準(含金融機構已核銷、轉讓、重組等處置的貸款額度),表外融資業務增量以攀枝花銀監分局年末統計口徑為準(表外融資業務含金融機構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等),特別項專指貸差行。
2.獎勵金額。
(1)各銀行業機構獎金=基本獎+貸款存量獎+貸款增量獎+表外融資業務增量獎+特別項獎。
(2)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全市銀行新增貸款任務指標,全市銀行業機構獎勵總額為全市年度貸款增量的 0.4‰。如未完成,按實際完成率計算。
(3)基本獎總額為獎勵總額的 40%,各銀行業機構平均分配。貸款增量獎總額為獎勵總額的 40%,按各銀行業機構貸款增量占全市貸款增量的比例分配。貸款存量獎總額為獎勵總額的20%,按各銀行業機構貸款存量占全市貸款存量的比例分配。各銀行業機構表外融資業務每增加 1 億元,給予 1 萬元表外融資增量獎。各銀行業機構如果是貸差行的,則給予特別項獎 2 萬元。
(二)市保險行業協會。
1.考核內容。
督促保險業機構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督促保險業機構改善服務及時做好賠付工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主動做好重大自然災害和責任事故賠付工作;保費收入任務指標完成情況。
2.獎勵金額。
完成市服務業領導小組下達的保費收入任務指標,按各銀行業機構獎勵的平均數予以獎勵。如未完成,按實際完成率計算。
(三)市級融資性擔保機構。
1.考核內容。
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提供擔保支持,加強擔保后續動態跟蹤管理并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積極協助配合有關債權金融機構清收處置不良貸款;融資性擔保投向占比。
2.獎勵金額。
年末為中小微企業、“三農”提供的融資性在保余額占比達90%(含)以上,按各銀行業機構獎勵的平均數 0.8 倍予以獎勵;占比達 80%(含)至 90%,按各銀行業機構獎勵的平均數 0.6 倍予以獎勵;占比為 80%以下,按各銀行業機構獎勵的平均數 0.5倍予以獎勵。
(四)市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1.考核內容。
(1)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貫徹落實降準降息、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情況。向上爭取合意貸款額度和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全年辦理再貼現金額不低于 8 億元,再貸款余額不低于 15 億元。加強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情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情況。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攀枝花銀監分局。督促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適當提高金融機構監管“容忍度”情況。督促各銀行業機構落實小微企業、“三農”金融扶持政策情況。加強銀行業機構監管,金融風險防范情況。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獎勵金額。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按各銀行業機構獎勵的平均數 1.2 倍予以獎勵。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完成再貼現、再貸款任務,給予特別獎勵 5 萬元。
三、考核實施
(一)被考核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并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市金融辦報送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
(二)年度考核工作由市金融辦牽頭組織,市目標督查辦、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參與,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全市及各銀行業機構貸款存量、增量數據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提供;全市及銀行業機構表外融資業務增量數據由攀枝花銀監分局提供。考核獎勵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每年按不超過 60%的比例推選出年度金融工作先進單位,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文表揚并通報獲獎單位的上級機構以資鼓勵。
(四)考核年度內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相關機構不予獎勵。
1.重特大案件。
2.安全責任事故。
3.因自身工作失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違反《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5.其他產生較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獎金分配
市政府只對機構班子而不按班子人數進行獎勵。獲獎單位根據班子成員各自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
五、獎金來源
獎勵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撥付。
六、獎金發放
市金融辦根據考核結果計算出各單位獎金金額,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兌現。
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攀枝花市市級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攀辦發〔2012〕45 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