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05-12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18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5-11
- 發布日期:2017-05-11
- 文 號:攀辦發〔2017〕6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攀鋼集團有限公司: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攀枝花市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
攀枝花市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切實推進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礦庫“頭頂庫”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尾礦庫“頭頂庫”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54 號)、《四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遏制尾礦庫“頭頂庫”重特大事故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安辦〔2016〕29 號)、《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7〕5 號)等文件的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和紅線意識,本著“政府引導、企業負責、社會支持”的原則,將綜合治理和構建長效機制相結合,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防范尾礦庫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工作目標
?。ㄒ唬┩ㄟ^實施“頭頂庫”綜合治理,提升“頭頂庫”本質安全水平,增強抵御風險能力;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依法取締各類非法尾礦庫。
?。ǘ┤嫦驳V庫“頭頂庫”復核排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強化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嚴防出現非正常庫。
?。ㄈ┘訌姂惫芾?,進一步完善區域性尾礦庫應急聯防聯動機制,有效防范汛期極端天氣引發的次生安全事故災難。
?。ㄋ模⑽驳V庫建設與城鄉建設規劃緊密結合,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并嚴格立項審批,禁止產生新的“頭頂庫”。
三、治理方式及要求
采取升級改造、閉庫銷庫、尾礦綜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遷等綜合治理方式。達到設計標高的“頭頂庫”,必須閉庫或銷庫;未達到設計標高且下游有居民的“頭頂庫”,要優先采取搬遷下游居民的治理方式。
2018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任務。限期內未完成綜合治理任務的“頭頂庫”,一律不得投入生產運行。尾礦庫企業要盡快啟動實質工作,倒排工期,順排工序,控制好計劃進度,抓好節點工作,加快推進實施。
四、工作責任
(一)政府領導責任。
“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統籌,縣(區)政府組織實施,縣(區)政府相關領導為本轄區“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的主要責任人。
(二)部門監管責任。
市、縣兩級相關部門要緊緊圍繞“頭頂庫”治理中心任務,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調聯動,逐庫落實監管責任,并加強對“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管和指導,督促尾礦庫企業抓好治理落實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采選業尾礦庫建設項目的核準、備案工作,負責協助指導尾礦庫閉(銷)庫后企業在尾礦庫原址上開展轉型升級的引導工作,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企業尾礦庫運行管理工作,落實尾礦庫產業政策,加強尾礦庫技術改造推進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協調解決閉(銷)庫后合法洗選企業所產生尾礦的堆放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用于鼓勵支持尾礦庫綜合治理及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尾礦庫用地審批和監督以及尾礦庫閉庫土地復墾驗收工作,開展用地(含臨時用地)合規性審查;負責落實建設用地指標,配合規劃建設部門做好尾礦庫下游搬遷居民用地的規劃選址。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測尾礦庫外排尾水的水質及尾礦庫的環境保護監管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加強尾礦庫下游住房建設監督管理,不在尾礦庫下游相關區域規劃居民區、重要設施,防止產生新的“頭頂庫”。
水務部門負責尾礦庫占用河道的審批和監督工作;對提前閉(銷)庫的企業,在其轉型升級過程中,政策上予以支持。
林業部門負責尾礦庫林業用地審批和監管,負責尾礦庫閉庫林地復墾復綠驗收工作;對提前閉(銷)庫的企業,在其轉型升級過程中,政策上予以支持。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尾礦庫安全監管,督促指導尾礦庫企業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牽頭組織申請注銷尾礦庫的現場核查工作。
目標督查部門聯合安監等部門做好尾礦庫綜合治理專項督查工作,通報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ㄈ┢髽I主體責任。
企業是尾礦庫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治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設計方案的要求,依法依規建設,合法合規生產。企業要在縣(區)政府組織領導下,按各自治理方案,研究制定具體措施,保證資金投入,加快治理進程,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五、工作任務
?。ㄒ唬┻M一步核準“頭頂庫”基本情況。
全面收集、歸整與尾礦庫相關的資料,形成專項檔案資料,并遵循“一庫一策、一庫一案”的原則,在前期摸排的基礎上,進一步核準“頭頂庫”基本參數和下游 1 公里范圍內的居民和重要設施的詳細情況。
(二)進一步管控好本轄區“頭頂庫”總體安全風險。
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進一步強化本轄區“頭頂庫”總體安全風險的管控工作;有針對性開展重點對象或區域風險預控工作。將下游居民和重要設施較多的“頭頂庫”列為優先治理對象。
?。ㄈ┻M一步細化“頭頂庫”治理方案。
基于既定的“頭頂庫”治理方案,企業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提高可操作性,為按期完成任務提供保障。涉及閉庫、銷庫的,企業要編制具體的實施計劃,細化治理工程量,還要提前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開展閉(銷)庫設計并按規定報審;涉及搬遷下游居民的,企業與地方政府要密切配合,逐步落實搬遷計劃。
?。ㄋ模┻M一步強化尾礦庫應急管理。
深刻吸取 2016 年“9·19”強降雨災害教訓,進一步強化本轄區尾礦庫應急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完善尾礦庫應急預案,成立應急隊伍,備足應急物資和設備,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強化尾礦庫企業與下游(周邊)居民的應急聯動機制,科學設置應急逃生線路及安全避險區域,并開展區域性的尾礦庫應急聯動演練工作。
?。ㄎ澹┱J真組織綜合治理驗收工作。
“頭頂庫”綜合治理結束后,企業自行組織驗收并及時將“頭頂庫”綜合治理驗收情況書面報縣(區)政府,再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綜合治理效果評估,評估合格的報市政府備案,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治理。涉及閉庫銷庫的,要嚴格按“川安委〔2017〕5 號”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六、工作措施
?。ㄒ唬娀I導。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目標督查辦等相關部門作成員單位的攀枝花市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日常工作。縣(區)政府也應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相關領導要親自抓落實,統籌協調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推進各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ǘ┠繕丝己?。
市政府將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列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在確保 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務的前提下,由縣(區)自行確定每年目標任務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以此作為年度考核依據??h(區)政府也應將“頭頂庫”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并建立“頭頂庫”綜合治理定期督查和通報度,加大對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縣(區)政府每月將本轄區“頭頂庫”綜合工作進展情況報市級領導小組辦公室。
?。ㄈ┆勓a支持。
省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市政府的配套資金,由市政府牽頭研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采取提前閉庫、銷庫和搬遷下游居民等三種治理方式的“頭頂庫”企業給予資金補助,鼓勵、督促尾礦庫企業加大安全投入,狠抓綜合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縣(區)政府要結合轄區實際,研究制定相應措施,支持本轄區“頭頂庫”治理工作,尤其要鼓勵“頭頂庫”企業提前閉庫、銷庫??h(區)政府自行研究確定本級財政配套專項資金規模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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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相關職能部門要按各自職能權責,本著分級管理和屬地負責的原則,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不符合總體規劃、工藝落后產能過剩、環保不達標、違規使用土地、林地手續不合規、影響河道行洪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久拖不治的尾礦庫“頭頂庫”,要依法查處。對非法違法建設或規定期限內無力整改問題隱患且安全風險無法管控的“頭頂庫”,縣(區)政府要依法及時關閉取締,徹底消除隱患。
七、工作要求
?。ㄒ唬┨岣哒J識。
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尾礦庫企業要充分認識“頭頂庫”潛在的危害性以及防范“頭頂庫”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高度重視“頭頂庫”治理工作,統籌安排,相互配合,徹底根治“頭頂庫”問題,切實消除重大危險源。
?。ǘ﹪栏癜殃P。
各縣(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相關規定,嚴格閉庫治理和銷庫管理,確保閉到位、銷到底,絕不拖泥帶水,杜絕搞形式、走過場,并按各自職能權責及分工,組織做好驗收或現場復核工作。
?。ㄈ┕芸卦搭^。
對下游安全影響范圍內有居民和重要設施的尾礦庫,一律不得批準加高擴容。已建成尾礦庫下游安全影響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增民房、生活和生產設施。對擬建庫初期壩址下游存在居民或重要設施的,須經相應單位科學論證確定潰壩對下游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并據此提出居民搬遷方案或重要設施的保護措施,否則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