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攀枝花市中小微型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攀枝花市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6-12-01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35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6-12-01
- 發布日期:2016-12-01
- 文 號:攀辦發〔2016〕66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攀枝花市中小微型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攀枝花市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攀枝花市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攀府發〔2015〕5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6〕17號)有關規定,進一步發揮金融業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拓寬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渠道,提升我市金融創新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小微企業在申請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時,向保險公司投保,銀行以保單作為擔保方式向投保人發放貸款,當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貸義務并在等待期結束后,由保險公司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業務。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助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安排用于對全市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補助及超賠風險補償的資金。
第二章 借款條件
第三條 借款人范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稅務管理權限隸屬于攀枝花市并從事實體經濟運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四條 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按規定辦理了年檢手續。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組織機構健全、管理規范的小微企業。
(三)無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固定住所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服務)有市場、有效益。
(五)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貸款金額。小型企業單戶不超過300萬元,微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貸款用途。小微企業保證保險貸款是指合作銀行按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協議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僅限于企業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還款方式。原則上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的方式。
第九條 貸款成本。主要包括貸款利息和保險費。
(一)貸款利息。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據此計算貸款利息。
(二)保險費。年保險費率一般為貸款本金的2%至3%。農業企業按2%收取保費。
第三章 合作協議
第十條 鼓勵各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申請參與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的保險公司須向市政府金融辦提交申請,經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后,確定1~2家作為合作保險機構。
第十一條 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業務范圍、合作期限、客戶準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理賠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合作協議應報送市政府金融辦備案。
借款人為獲得小微企業貸款,須與貸款銀行、承保人分別簽訂貸款合同、保險合同。承保人對貸款本金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第四章 風險監管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應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合作銀行有權采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企業還貸能力,合作銀行對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保險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個月貸款數據及賠付數據。當合作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5%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30%時,市政府金融辦應向承保人和貸款銀行提示風險。當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10%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70%時,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中止合作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合作業務。合作銀行經整改并報經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同意后,可重啟合作業務辦理。
第五章 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專項補助。按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與合作銀行、保險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財政部門按發放的小微企業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本金的1%(一年補貼率,不足部分按實際月份計算)給予合作保險機構專項補貼。
第十五條 企業貸款到期未能正常結清授信的,由貸款銀行進行清收。形成不良貸款后9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并被認定為呆壞賬的,貸款銀行可向承保人索賠。承保人在收到貸款銀行索賠要求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理賠。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承保人應按規定進行貸款保險業務核算,就實際賠付率小于150%(含)的貸款本金損失,由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擔(具體由合作銀行與合作保險機構協商),利息損失由銀行承擔。對實際賠付率大于150%(含)至300%(含,最高)的貸款本金損失,由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銀行)向市政府金融辦提出80%風險補償申請,剩余20%部分由合作保險公司與合作銀行按協議承擔。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對縣(區)財政給予財力補助。
縣(區)級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發生的補助及超額風險賠付,由縣(區)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省、市財政給予財力補助。其中:
1.保險機構專項補助,市級財政補助區60%、補助擴權試點縣40%。
2.風險補償,按保險超賠約定的財政負擔比例,對區財政部門,省、市級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35%、22.75%給予財力補助;對擴權試點縣,市財政給予縣財政15%的財力補助(省級財力補助部分,由擴權試點縣向省財政申報)。
3.為了簡便工作手續,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發生的賠付,根據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的審核意見(或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集中會審),送市財政局辦理相關撥款手續。對于應由縣(區)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市、縣(區)兩級財政結算或其他方式扣解。
第六章 資金辦理
第十八條 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經辦機構向市政府金融辦提出補助及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等單位審核并簽章確認。
第十九條 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助及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文件(正式公文);
(二)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險機構專項補助申請表;
(三)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財政風險補償申請表;
(四)相關業務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獲得貸款支持的企業,應按照合同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本付息。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及時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永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貸款損失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財政補助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以前文件中與本辦法有沖突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攀枝花市中小微型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6〕17號)和《攀枝花市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攀財金〔2016〕14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銀行類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型企業(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發放信用貸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是指在攀枝花市境內設立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金融許可證的各類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商銀行、村鎮銀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的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以借款人信用為保證,未附加抵押、質押和其他擔保等條件的信用貸款(以下簡稱“信用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以下簡稱“風險補償”),是指市、縣(區)財政安排,用于按約定補償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損失的財政補償。
第二章 財政風險補償
第四條 貸款損失認定。中小微企業貸款到期后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形成不良貸款后9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并被認定為呆壞賬的,金融機構按照財政部、銀行貸款核銷程序和要求進行不良貸款核銷。同時向市政府金融辦申請風險補償,風險補償比例為貸款本金的50%。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追償。對于實體企業貸款違約損失,合作銀行有責任進行追償,經追償收回的資金扣除追償費用后,按風險資金補償比例交回市財政局。
第三章 合作銀行
第六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攀枝花市設有分支機構,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較強的貸款風險防控及處置能力。
(二)具有中小微企業貸款管理機構,能夠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含30%)。
第七條 市政府金融辦、攀枝花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在申請并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中確定合作銀行,與合作銀行簽署合作協議。
第四章 貸款發放
第八條 企業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生產經營活動合規合法、證照齊全。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污染和群體性事件。
(二)產品或服務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具備較高的市場拓展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人、實際控制人、關鍵管理人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無欠繳稅費、拖欠財政有償資金、違規申報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記錄。
(五)企業申請貸款應為貸款銀行新增授信,轉貸和續貸原則上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九條 合作銀行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貸款風險。合作銀行可以參考有關部門提出的貸款發放建議意見確定貸款對象及貸款額度。企業應主動與合作銀行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加強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按期及時償還貸款本息。各政府部門不干預合作銀行發放貸款的具體事項。
第十條 單戶中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小型企業不超過300萬元,微型企業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最長兩年。合作銀行應于貸款發放前十五日內,向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備案。超過規定備案日期未備案的,不得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十一條 企業獲得的貸款只能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風險監管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應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合作銀行有權采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企業還貸能力,試點銀行對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于每月5日前向攀枝花銀監分局報送上一個月貸款數據及賠付數據。當合作銀行的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5%時,攀枝花銀監分局應向合作銀行提示風險。當不良貸款率達到10%時,市政府金融辦、攀枝花銀監分局、市財政局中止合作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合作業務。經整改并報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同意后,可重啟合作業務辦理。
第十四條 獲得貸款支持的企業,應按照合同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本付息。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及時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永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貸款損失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財政補助項目。
第六章 補償辦理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對發放的定向貸款產生風險損失,經認定后,合作銀行承擔50%的貸款本金損失,剩余50%貸款本金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擔。貸款利息損失風險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十六條 形成不良貸款后90天以上,經合作銀行清償無果的貸款,向市政府金融辦申請風險補償,并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經信委等企業主管部門、攀枝花銀監分局審核簽章后,送市財政局,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撥付合作銀行。
第十七條 市級以上企業(稅收縣區不分享的企業)信用貸款發生的賠付,由市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縣(區)級企業信用貸款發生的賠付,由縣(區)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省、市財政分別按企業類型給予一定比例的財力補助。
1.中型企業:對區財政負擔部分,省、市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35%、22.75%的財力補助,合計補助57.75%;對擴權試點縣負擔部分市級財政補助15 %,省級財政補助部分,按規定由擴權試點縣直接向省財政申報。
2.小微企業:對區財政負擔部分,省、市級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的80%、7%財力補助,合計補助87%。對擴權試點縣負擔部分,市財政給予縣財政5%的財力補助,省級財政補助部分,按規定由擴權試點縣直接向省財政申報。
為了簡便工作手續,縣(區)級企業信用貸款發生的賠付,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的審核意見,辦理相關撥款手續(省級財政承擔部分有市級先行墊付)。對于應由縣(區)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市、縣(區)兩級財政結算方式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以前文件中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攀枝花市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6〕17號)及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財政部門預算安排,對市內外投資者(機構、企業、自然人等)在攀枝花境內依法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開辦費補助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新設金融機構,是指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區域性管理總部、分(支)行、分公司、分理處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審定下達資金,組織對獎勵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市政府金融辦、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負責對新設金融機構資格的認定,并進行監管和協調。
第三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納入政策獎勵范圍的金融機構包括以下三類:
(一)銀行類。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攀枝花市商業銀行、攀枝花農商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科技銀行、社區銀行、村鎮銀行、新型銀行類農村金融機構。
(二)非銀行類。包括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
(三)其他類。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對在我市新設立的業務范圍覆蓋全國的金融機構總部,市財政給予500萬~1000萬元專項經費補助。
第七條 對在我市新設立的區域性管理總部,市財政給予200萬~500萬元專項經費補助。
第八條 對金融機構在我市新設立的市級分(支)行、分(支)公司,以及縣域(指縣所轄區域)新設立的分(支)行、分公司,對新設立的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等,財政部門按其注冊資本金規模分檔測算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助。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1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的補助2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對新設立的縣級區域網點給予一次性5萬~20萬元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與《攀枝花市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攀財金〔2016〕14號)相同事項,金融機構可采取就高原則申請,但不能同時享受。
第十條 對金融機構在縣域(指縣所轄區域)新設立的分(支)行、分公司,新設立的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等,由縣(區)財政予以專項經費補助,市財政給予縣(區)財政財力補助,其中:對擴權試點縣補助40%,區財政補助60%。
第五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向市政府金融辦申請“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并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等部門審核簽章后,送市財政局;申請“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的縣(區)財政部門,憑借縣(區)政府相關文件、相關部門審核意見及撥付資金證明,向市財政局申報。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申報獎勵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二)新設金融機構獎補資金申請表;
(二)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及開業文件復印件、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資報告(具有法人資格金融機構提供)及機構人員編制等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確定的政策標準和指標,計算分配資金,按程序報批后,下達資金支出預算。
1.通過市政府金融辦申報的,市財政局按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資金直接撥付到相關金融機構;
2.通過區財政部門申報的,市財政局將預算指標下達各區財政部門。通過擴權試點縣財政部門申報的,市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資金撥付縣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金融機構要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獎勵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資金的,財政部門將依法追回,取消其申報資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縣(區)財政部門應建立獎勵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機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個申報年度獎勵資金使用及績效評價情況書面上報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將不定期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跟蹤評價資金使用效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區)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設立新設金融機構獎勵資金,形成引導金融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合力。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