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6-08-31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72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8-31
  • 發布日期:2016-08-31
  • 文  號:攀辦發〔2016〕39 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轉發〈關于做好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辦〔2016〕80號)精神,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保障水平,市政府決定對我市現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

  從2017統籌年度起,在校大學生、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80元/人·年(人均繳費提高20元/人·年);其他非從業成年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310元/人·年(人均繳費提高20元/人·年)。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不變,即在校大中專學生、學生兒童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20元/人·年;其他非從業人員籌資標準為60元/人·年。

  二、提高困難人群參保政府補助

  為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社會保障問題,在提高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普惠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困難人群參保的政府補助標準,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困難人群參保時個人繳費標準提高的部分由縣(區)依據城市醫療救助、殘疾人幫扶等相關政策規定,在其相應的資金中予以資助,不足部分由縣(區)財政補足。從2017統籌年度起,困難人群個人繳費規定如下:

  (一)在校大中學生、學生兒童中困難人群個人不繳費。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的學生兒童,個人不繳費。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學的在校學生,下同),個人不繳費。

  3.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或殘疾的在校大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個人不繳費。

  (二)其他非從業成年城鎮居民中困難人群的繳費規定。

  1.持有《低保證》的三無對象、重點困難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期的低保對象,以及持有殘疾證的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

  2.持有《低保證》的一般困難、臨時困難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期的低保對象,個人繳納80元(含補充醫療保險10元)。其中,持有《殘疾證》的一般困難、臨時困難家庭低保對象,個人繳納30元(含補充醫療保險10元)。

  3.持有《殘疾證》的普通殘疾人個人繳納92元(含補充醫療保險12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176元(含補充醫療保險26元)。

  5.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孤兒)或非父母雙亡但事實無父母撫養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納的費用(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全額由縣(區)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或縣(區)財政予以解決。

  三、進一步提高醫保待遇

  (一)0~14周歲兒童患自閉癥、精神發育遲滯疾病門診治療費用視同住院報銷;住院治療(含門診治療視同住院)報銷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提高10%(不包括大病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最高報銷比例不超過95%。

  (二)參保居民患地中海貧血、血友病門診治療費用視同住院納入報銷。

  四、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2022準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攀辦函〔2015〕171號)的規定,我市主城區城市低保標準為440元/人·月,全市參加居民醫保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補助的家庭成員,均按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880元/人·月)執行。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中個人參保繳費規定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其他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規定另文下發。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31日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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