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開展社會公墓(塔陵)建設經營情況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5-03-24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5-0007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5-03-18
- 發布日期:2015-03-18
- 文 號:攀辦發〔2015〕19號
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攀枝花市開展社會公墓(塔陵)建設經營情況排查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攀枝花市開展社會公墓(塔陵)建設經營情況排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精神,切實加強社會公共墓地(塔陵)監督管理,積極預防社會矛盾,妥善處置不穩定因素,維護全市和全省社會穩定大局,按照《四川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社會公墓(塔陵)建設經營情況排查工作的通知》(川民發〔2015〕10號)要求,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此次社會公墓(塔陵)建設經營情況排查工作由市政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成立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市民宗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排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長秦勝永同志擔任。各縣(區)政府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所屬區域的排查工作。
二、排查時間及重點
2015年3月16日~3月27日,重點排查經營性公墓在建設和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及宗教寺廟違法修建骨灰存放堂和火葬場所的問題。
三、工作組織
(一)關于對于經營性公墓在建設和經營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排查。市青山公墓由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參加;獅子山公墓由仁和區政府負責組織排查,區政府相關部門參加。廣東山公墓由米易縣政府負責組織排查,縣政府相關部門參加。圣水陵園由鹽邊縣政府負責組織排查,縣政府相關部門參加。此外,各縣(區)政府還應對本轄區內可能存在問題的農村公益性公墓進行排查。排查的內容:一是是否利用殯葬項目進行非法招商引資、從事違法經營行為;二是是否存在未經批準非法建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公墓建設規劃,未按批準文件亂占土地、林地建設,歷史形成審批手續不規范,未按公墓建設標準建設等問題。三是是否存在以承諾“回購”、“升值”等虛假宣傳手段欺騙群眾購買、承租墓穴問題。四是是否存在向未出具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的人出售(租)墓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問題。五是是否存在炒買炒賣墓穴或墓位的問題。
(二)關于對宗教寺廟場所違法修建骨灰存放設施和違法開展火化等問題的排查。在宗教寺廟場所違法修建骨灰存放設施和違法開展火化現象在省內、省外都有發現,從前期調查情況看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務必引起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涉及到的市級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做好對口業務指導與管理。排查的內容:是否存在擅自在宗教場所違規修建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問題;是否擅自擴大宗教場所塔陵骨灰格位使用范圍,對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信教群眾或以吸納群眾捐贈善款的形式贈送塔陵格位進行變相銷售的問題;是否采用高息集資炒買炒賣格位的問題。
排查報告由縣(區)政府書面加蓋鮮章于2015年3月29日前報送至市排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336231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各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攀委辦〔2015〕3號)精神,依法加強公墓管理以及宗教寺廟場所管理工作,勇于擔當,履職盡責,主動開展工作,及時開展問題排查,對不穩定因素早發現、早處置、早報告,堅決查處利用殯葬項目違法經營的行為,努力將問題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重大群體事件及惡性信訪事件。
(二)真抓實干,推動問題解決。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專題研究排查工作,確保底數清、情況明。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問題及早解決。同時加強跟蹤問效,有效防范問題出現反復導致事件擴大。
(三)依法行政,規范公墓管理。社會公共墓地(塔陵)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殯葬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建設、管理。一是嚴格墓穴建設標準,單(雙)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墓體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墓碑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1米。二是嚴格規范經營行為。決不允許利用殯葬項目進行非法招商引資,決不允許利用殯葬項目從事違法經營行為。購買者一律憑死者死亡證明或遺體火化證明購買公墓墓位、墓穴或塔陵格位。禁止預售、傳銷、炒買炒賣公墓墓穴、墓位及格位,或利用其進行投資經營活動。禁止以“回購”、“升值”等虛假宣傳欺騙消費群眾購買、承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三是要推廣生態節地葬法。提倡在社會公共墓地內規劃建設公益性墓穴,滿足低收入群體的需要。推廣環保的樹葬、花葬、草坪葬、壁龕葬等生態墓穴。禁止修建家族墓、超標準大墓和豪華墓,禁止使用白色石材和淺色石材建造墓位。禁止在公墓內建造封建迷信設施從事封建迷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