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全省政府機構改革中檔案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4-04-29     來源:342493603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4-00075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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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根據市政府領導要求,現將《全省政府機構改革中檔案處置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請市檔案局加強工作指導。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全省政府機構改革中檔案處置工作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省政府機構改革中檔案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機構變動、職能調整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機構改革中檔案的齊全完整。機構變動、職能調整部門(單位)要重視機構改革中的檔案工作,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加強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切實做到檔案工作與機構改革工作同步進行;要認真組織,明確責任,落實所需經費及人員,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和移交等工作。

  (二)新組建、設置的部門要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建立機關檔案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能職責,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

  (三)機構改革中職能發生變化的部門(單位)要及時重新修訂本單位《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保檔案工作有序進行。

  (四)涉及機構變動和職能調整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檔案,不得拒絕移交檔案或將檔案據為己有。

  (五)機構變動部門(單位)凡未完成文件歸檔和整理工作的人員、未完成檔案處置工作的檔案部門負責人或檔案人員,不得提前撤離或調離。

  (六)凡在機構改革中未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處置移交檔案,造成檔案丟失、損毀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七)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工作,及時掌握檔案的歸屬與流向,加強機構改革中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切實糾正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認真做好接收檔案的各項準備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移交檔案,確保國家檔案資源齊全完整,為全省政府機構改革利用檔案提供有效服務。

  二、檔案歸屬和流向處置

  (一)兩個以上部門合并組成新部門的,新組建的部門

  所形成的檔案按新名稱建立新的全宗進行管理。

  (二)撤銷部門(單位)的檔案全宗自撤銷之日起自行終止,其檔案須由新組建的部門(單位)按原單位名稱進行規范整理并暫時保管,不得分散。符合進館檔案要求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撤銷的部門(單位)職責劃入到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其檔案不得分散與割裂,原則上全部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部門(單位)的部分職責劃入到另一部門的,其原有檔案不得帶走分散,仍由原部門(單位)管理,并同劃入其職責的部門(單位)商定檔案的利用。

  (五)機構職能不變但名稱更改的部門(單位),其原

  來形成的檔案仍由該部門(單位)繼續管理。

  在機構改革中,凡發生檔案歸屬爭議等問題,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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