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3-10-22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3-0002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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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是對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困難群眾臨時生活困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川辦發〔2011〕18號)精神,現就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工作宗旨,把解決城鄉困難群眾自身無力解決的最現實、最直接、最緊迫的困難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實施臨時生活救助。不斷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工作長效機制,推進臨時救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切實緩解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導致的暫時性困難。

  (二)工作原則。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救助相銜接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救助范圍和標準

  (一)救助范圍。因臨時性或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城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市、縣(區)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自然災害造成的臨時生活困難應納入災害救助管理。

  對下列人員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縣(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二)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按照申請救助家庭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給予適度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3000元。

  臨時生活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同一原因造成的困難不重復救助。

  三、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申請享受臨時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交戶籍證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以及當地民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審核。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材料后,應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示5日。對事實不清的,應委托村(居)委會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評議等工作。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經辦人和主管領導要在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提出救助金額建議,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區)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進行抽查和復核。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應及時提出審批意見,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資金發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為及時、快捷地實施救助,對申請對象所需救助資金在一定額度內且需求緊急的,縣(區)民政部門可直接審批或授權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及時發放救助資金,但應在30日內補辦申請、審核、審批手續。

  四、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市、縣(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各級財政部門商同級民政部門根據上年臨時救助實際情況做出預算安排。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安排一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臨時救助。市、縣(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群眾廣泛參與機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生活救助提供捐助。

  (二)資金管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區)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民政部門、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建立臨時生活救助明細臺賬。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解決困難群眾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是各級黨委、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具體舉措,是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健全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在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到實處,確保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可持續發展。各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協調配合、各司其責,共同做好工作,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把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縣(區)要充實基層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確保臨時救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辦,廣泛宣傳臨時救助政策,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

  (二)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取得實效。加強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發揮社會救助綜合效應,切實做好臨時生活救助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慈善幫扶制度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積極探索現金、實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救助方式,不斷總結和推廣“慈善超市”的經驗和做法,形成臨時生活救助與慈善幫扶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臨時生活救助政策落到實處、困難群眾得到有效救助。

  (三)明確職責,狠抓落實。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管理與審批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本級財政資金;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城鄉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加強監督,規范管理。臨時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臨時救助制度健全、政策公開、程序規范、結果透明。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回冒領款物;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建立攀枝花市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攀民政〔2008〕178號)同時廢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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