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3-07-02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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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冰雹、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發生自然災害后,各縣(區)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組織指揮體系

  2.1攀枝花市減災委員會

  攀枝花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攀枝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全市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2.2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2.3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市減災委辦公室工作由市民政局具體負責。

  3應急準備

  3.1資金準備

  3.1.1市、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建立完善市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

  3.1.2市、縣(區)政府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1.3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資準備

  3.2.1市、縣(區)民政部門要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采購和儲備計劃,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

  3.2.2攀枝花市各類應急避難場所應具備救助物資儲備功能,由市減災委確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的等級。市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承擔市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任務;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承擔同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任務。縣級民政部門可在自然災害多發和交通不便的偏遠居民集中居住點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

  3.2.3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管理、使用發放要做到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保障受災群眾在最短時間內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3.3通信和信息準備

  3.3.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3.3.2加強市、縣、鄉三級綜合減災救災應急指揮體系建設,確保市、縣(區)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3.3.3充分發揮各行業災害監測預報系統的作用,建立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3.4救災裝備準備

  3.4.1市級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3.4.2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3.5人力資源準備

  3.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和基層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的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5.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地震、測繪、畜牧獸醫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5.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6社會動員準備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應急避難場所準備

  3.7.1市、縣、鄉三級要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統籌考慮,實行避難場所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實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災能避、平災結合、覆蓋全市的應急避難場所網絡。

  3.7.2加強避難場所管理,確保災害發生時避難場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災群眾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宣傳、培訓和演練

  3.8.1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3.8.2組織開展對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3.8.3市級各災害管理部門和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應根據災害發生特點適時組織應急演練,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4信息管理

  4.1預警信息

  市級各災害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供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減災委辦公室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和有關縣(區)通報。

  4.2災情管理

  市、縣(區)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各縣(區)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省民政廳報告。各縣(區)民政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和民政部。

  4.2.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縣(區)民政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市民政局于每日9時之前向省民政廳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市民政局應在收到縣(區)民政局核報后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省民政廳報告。

  4.2.3對于干旱災害,各縣(區)民政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2.4各縣(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地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預警響應

  5.1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減災委、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縣(區)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要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減災委設定4個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Ⅱ級響應由市減災委主任(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下同)統一組織、領導;Ⅲ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下同)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職責。在遭受災情特別嚴重、損失特別巨大的巨災情況下,必要時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Ⅳ級響應以下的自然災害,根據災情由各縣(區)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必要時市上給予適當幫助。

  6.1Ⅰ級響應

  6.1.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萬間(或2萬戶)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8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6.1.3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召集減災委成員單位會商,對災區抗災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攀枝花軍分區、武警支隊根據市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6)市發改委、市農牧局、市商務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信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和組織開展城鄉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災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過渡性安置點的規劃、建設工作。市衛生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政府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1.5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Ⅱ級響應

  6.2.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5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萬間(或1.5萬戶)以上,8萬間(或2萬戶)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6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6.2.3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主任召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會商,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市政府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住建部門指導和組織開展城鄉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災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市慈善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Ⅲ級響應

  6.3.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萬間(或1萬戶)以上,6萬間(或1.5萬戶)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4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6.3.3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政府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住建部門指導和組織開展城鄉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災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衛生部門指導受災地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Ⅳ級響應

  6.4.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2500戶)以上,4萬間(或1萬戶)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0%以上,或2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Ⅳ級響應狀態。

  6.4.3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住建部門指導和組織開展城鄉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災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衛生部門指導受災地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4.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

  6.5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政府、減災委或其授權部門應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政府或減災委應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民政局組織縣(區)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受災地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于每年10月15日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根據縣級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市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發改、財政、農牧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市民政局根據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市民政局收到受災縣(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審核后下達。

  7.3.3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縣(區)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級民政部門。市民政局收到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附則

  8.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自然災害救助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國際、省際、市(州)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省際、市(州)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省份和其他市(州)救災工作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

  8.3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犧牲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預案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5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市政府審批。各縣(區)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8.7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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