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2-11-30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2-00027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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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辦發〔2012〕84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目標

  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業: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已于2012年11月13日市安委會第四次(擴大)會議通過,并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及“一崗雙責”,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健康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和《攀枝花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嚴禁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有效實施。

  第三條 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獎罰制度。

  第二章 考核對象

  第四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施范圍為:各縣(區)政府、市級部門、各大企業。

  第五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責任人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職,以及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負責人。

  第三章 目標的制定

  第六條 目標制定的依據

  (一)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等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章 目標管理體系

  第七條 目標管理責任體系

  (一)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為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副市長按照分工組織全市相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

  (二)各縣(區)政府的縣(區)長為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對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向市長負責;副縣(區)長按照分工對本地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地區相關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

  (三)市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責任人負責。

  (四)各大企業主要領導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 目標管理組織體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評、獎罰等重大問題的組織協調。

  (二)市安委會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日常工作、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分解、具體組織目標任務執行情況的考評等工作。

  (三)各目標責任單位的責任人具體承擔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并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研究解決目標任務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市政府目標辦會同市安委會對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的安全生產單項目標項目進行考核,對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五章 考核內容及分值

  第九條 各目標責任單位均采用評分辦法進行目標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其中:工作目標60分,控制指標40分。評分采用倒扣計分法,即基本分減去扣分加上獎勵加分為實際得分。

  第十條 考核內容

  (一)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綜合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及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宣傳教育培訓、基層基礎、依法行政、“三同時”管理、職業衛生、學校安全、應急救援、事故管理。

  (二)市級各責任部門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綜合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及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宣傳教育培訓、基層基礎、依法行政、“三同時”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事故管理。

  (三)各責任企業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綜合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及隱患排查、作業場所安全設施管理、宣傳教育培訓、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應急救援、“三同時”管理、事故報告和統計、事故處理與結案。

  以上各單項考核的具體內容,以市安委會根據當年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制定的目標管理考核細則為準。

  第十一條 控制指標及分值

  (一)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分值20分。

  (二)較大及以上事故。分值20分。

  第十二條 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細則由市安委會根據當年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一票否決,取消考核。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縣(區)政府轄區和部門直接管理的行業年內發生3起較大事故的。

  (三)企業年內發生1起較大事故的(其中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不能評為優秀目標責任單位。

  (一)突破當年控制考核單項指標的。

  (二)縣(區)政府轄區和部門直接管理的行業年內發生1起較大事故的。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綜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單位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單位為安全生產合格單位;在95分以上的單位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優秀單位在先進單位中產生。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每年優秀目標責任單位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市級部門每年優秀目標責任單位的比例控制在40%以內,各大企業每年優秀目標責任單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

  第十七條 未與市政府簽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市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屬于市政府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考核各縣(區)政府、市級部門和各大企業及其領導班子和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方案另定)。

  第二十條 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在新聞媒體予以公告,同時降低其他項目的考核獎勵等級。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年考核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責任單位,追究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目標責任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攀辦發〔2003〕4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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