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9-11-01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9-0000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9-26
- 發布日期:2019-09-30
- 文 號:攀辦發〔2019〕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6日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實施方案
為推動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切實履行教育工作職責、優先發展教育事業、以教育高質量發展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快教育現代化,筑牢區域教育高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8〕6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五次全會以及市委十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根本任務,以提高教育質量為中心,全面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推動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評價對象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
三、評價原則
評價工作堅持以推動教育事業發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原則。
四、評價內容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是指對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縣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教育重大決策、決議、意見和年度教育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五、組織實施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印發《攀枝花市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測評體系》,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工作進展、存在問題和工作成效開展評價。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一)自查自評。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統一部署,按照本地工作方案,組織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將自查情況報送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各縣級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評價涉及的有關數據以統計部門數據和經審核的教育事業統計數據為準,沒有統計數據的,以有關部門認定的數據為準。
(二)第三方監測評估。結合實際,逐步開展第三方監測評估。第三方專業機構受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面向社會、教師和學生等開展滿意度調查,形成年度監測報告。
(三)實地督查。實地督查每三年一個周期。每年隨機抽取三分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接受實地督查,每個周期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抽取一個已接受實地督查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實地督查。實地督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抽查、隨機訪談等方式進行,形成反饋意見,列出問題清單,向接受實地督查的縣級人民政府反饋。
(四)落實整改。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問題清單和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明確責任部門(單位),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報告,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并以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報送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視整改情況組織復查。
(五)發布報告。實地檢查結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縣級人民政府自查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評估和實地檢查情況,形成督導報告,按程序審定后向社會發布。
六、結果運用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當年縣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評價結果予以降等認定。
(一)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二)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
(三)縣域義務教育校際均衡狀況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
(四)發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的;
(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評價結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各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對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干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本方案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