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推動全面開放的生動實踐 ——《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解讀之三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8-01-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日前,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其中部分調整事項此前已經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作了調整,此次擴大適用范圍至遼寧等7個新設自貿試驗區。部分調整則統一適用于11個自由貿易試驗區。《決定》的發布,為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新一批擴大開放措施提供了堅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充分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推動全面開放的堅定決心,是我國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深化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
一、推動全面開放的必然結果
目前,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全國對外開放的“新高地”,通過深入推進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核心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外商投資準入的開放度、透明度、可預見性不斷提升。此次調整相關規定,是我國加快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進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必然結果。
2017年版負面清單大幅“瘦身”。與2015年版負面清單相比,2017年版負面清單減少了10個條目、27項措施,在采礦業、制造業、交通運輸業、信息和商務服務業、金融業、科學研究和文化等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特別管理措施減少至95項,開放度、透明度大大提升。這對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活躍企業投資活動、增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資吸引力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版負面清單更具可操作性。一是2017年版負面清單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表述對27個領域的具體條目加以規范。二是2017年版的負面清單對具體限制性要求的描述更詳細。以對外資申請設立保險機構為例,2015年版負面清單只是原則性的表述為“須符合中國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而2017年版的負面清單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所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表述更具體、準確,有利于投資者進行自我判斷和甄別。這說明2017年版負面清單的規范性、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都明顯提升。
2017年負面清單更加對標國際規則。從國際通行規則看,負面清單中的措施要明確對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際通行規則。以美韓FTA“分銷服務-煙草酒類的批發和零售”為例,在負面清單中列明了2部法律及其3部實施細則的12條規定,以及1個通知,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我國自由貿易試驗區2017年版負面清單盡管還沒這么詳細具體,但對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際通行規則,對25個領域進行了技術改進。此次調整相關規定可以更準確地反映現有全部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以負面清單為核心的外資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外資管理制度的系統性更強。
2017年版負面清單將助力形成更多改革開放成果。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以來,大幅提高了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便利化、規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已經并將繼續助力形成更多改革開放成果。一是大幅減少了投資相關行政審批成本。與“逐案審批制”相比,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主要通過網絡備案,辦理時限由20多個工作日縮減至3個工作日以內,紙質材料減少90%。外國投資者既可以在工商登記之前提交備案信息,也可在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提交備案信息,提交備案信息不是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二是形成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安全審查體系基本建立;數據實時更新的外商投資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有效運行,夯實事中事后監管的信息基礎;各部門參與的全鏈條聯動協同監管機制有序推進。三是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自由貿易試驗區吸收外資引擎作用明顯。2017年1-11月,自由貿易試驗區新設外商投資企業6366家,占全國的20.7%,實際使用外資915.1億元,占全國的11.4%。營商環境整體優化,進一步激發了市場創新活力和經濟發展動力。
與此同時,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試點三年多來,沒有發生系統性、區域性安全問題,在擴大開放、促進發展的同時,切實維護了國家安全。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仍將是全國開放度最高的區域,承擔著為全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做好壓力測試和風險測試的作用。因此,此次調整相關規定將為外國投資者在華投資創造更加公平、穩定、透明的法律環境,為我國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在改革開放、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過程中,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有關要求。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立伊始,國務院就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此后,國務院又于2013年12月發布了《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2014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中對外商投資的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規定。2016年7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決定在上海、天津、廣東、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國務院的決定,對于保證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項改革開放工作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全面開放,國務院及時發布了《決定》,這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有關要求,運用法治思維、深化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對于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開放措施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商務部研究院產業國際化戰略研究所所長 崔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