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臺規定:不得擅自設立行政機構、增加編制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2-18     來源:系統管理員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四川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


  記者獲悉,《四川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公布,將從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規定、流程等進行了完善;強調公安、司法等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不得超出編制限額和領導職數錄用、聘用(任)、調任公務員。

  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不得再下設機構

  《規定》提出行政機構應當以科學配置職責為基礎,在規定限額內綜合設置,并根據履職需要適時調整。四川的行政機構包括: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辦公廳、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綜合辦事機構;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其他行政機構。

  對于行政機構的名稱和規格,《規定》也作出了明確:省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一般稱委、廳、局、辦,為正廳級或者副廳級;副省級市、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一般稱委、局、辦,副省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副廳級或者正處級,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正處級或者副處級;副省級市市轄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一般稱局、辦,副省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正處級或者副處級,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正科級或者副科級;(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辦事機構一般稱辦、所。

  根據《規定》,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則,可以設立內設機構,內設機構一般不得再下設機構。省、副省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稱處、室,為正處級或者副處級;市(州)、副省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稱科、室,為正科級或者副科級;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根據需要可稱股、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外獨立履行職責的內設機構可稱局、辦。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實行綜合設置,其個數一般不得多于上級對應機構的內設機構個數。

  不得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聘用(任)、調任公務員

  對于大家關注的編制,《規定》也作出了相應要求。《規定》提出本省行政編制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國家核定的總額內提出分配、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核定的總額內使用編制。同時,《規定》明確公安、司法等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

  而對于編制名額,《規定》也作出了具體要求,省、副省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一般不少于5名,市(州)、副省級市市轄區一般不少于3名,縣(市、區)一般不少于2名。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核定。

  此外,《規定》強調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不得超出編制限額和領導職數錄用、聘用(任)、調任公務員。

  擅自設置機構、增加編制不得核撥財政資金

  《規定》明確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統一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其他機構不得擅自調整機構編制事項。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以經費劃撥、項目審批、考核督查等為條件,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或者內設機構、提高行政機構或者內設機構的規格、配備或者增加行政編制。

  對擅自設置機構、增加行政編制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財政部門不得核撥財政資金,行政機構不得挪用其他資金安排相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資核定和錄用、聘用(任)、調任等相關手續。

  《規定》提出,對于擅自設立、變更、撤銷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擅自改變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職責、規格、名稱或者隸屬關系,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等行為,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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