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1-2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資源稅全面實行從價計征——
通過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保持資源稅改革確定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全面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再邁重要一步
我國現行資源稅自1984年10月1日起開征,其間經歷了多次改革。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類,并明確實行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
2011年9月,國務院對《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明確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自2011年11月起,我國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方式。
改革堅持清費立稅、合理負擔、適度分權、循序漸進的原則,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形成了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了其組織收入、調節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功能作用。
近年來,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取得一系列進展。2016年12月,《環境保護稅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17年,煙葉稅法草案、船舶噸稅法草案先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邁出的重要一步,體現出國家正在抓緊將有關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注重提高立法的公眾參與度。”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向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
將全面實行從價計征上升為法律
制定《征求意見稿》的總體考慮之一是堅持資源稅改革政策。“考慮到資源稅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稅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優化了稅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確定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全面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
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時,財政部、稅務總局列明了20多種主要礦產品稅目,其他礦產品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征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對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同時,賦予地方適當稅收管理權限。考慮到我國地區之間資源稟賦、開采條件等差異較大,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后,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已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難以控管的少數應稅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征求意見稿》充分吸收了改革成果,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對少數應稅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授權國務院開展水等資源稅試點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將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自2016年7月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試點一年多來,稅收調節社會用水需求的效應初步顯現,對于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發揮了積極作用。
考慮到水資源稅改革處于試點階段,水資源稅制度仍需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同時,對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條件還不具備。為保障征收水等資源稅有法可依,《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后,再通過法律予以規定。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必須加快制定資源稅法,完善資源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構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的現代財稅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有關負責人說。
按照《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新開征稅種一律由法律進行規范;將現行由國務院行政法規規范的稅種上升為由法律規范,同時廢止有關稅收條例。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點任務,從現在起到2020年只有不到3年的時間,尚有10多部稅種法待制定。時間緊、任務重,必須更加積極、穩妥地向前推進。”劉劍文說。(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