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1-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 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 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 安全全面負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 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組 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等。同時,《辦法》細化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屬職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依法督促相關 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等。同時,《辦法》細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13個具有行政審批 職能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25個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消防工作資金投入,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 施、器材,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同時,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規定了更嚴格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 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 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