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3-11-16     來源:攀枝花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關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政策解讀

  (文字版)

  近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印發實施。為便于更好理解執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程序規定》共七章,五十條,除“總則”和“附則”兩章外,其余五章分別對立項、起草、論證與審查、決定與公布以及備案、解釋與立法后評估等作了具體規定。

  (一)明確立法權限、原則及部門職責

  《程序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明確了立法目的、術語含義、立法權限、立法原則等,并對政府和部門職責作出清晰劃定,確定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同時負責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要求,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代擬稿的具體工作。

  (二)細化立法項目建議征集報送流程

  《程序規定》第二章“立項”,對立法項目建議征集、報送期限、途徑等立項相關規則進行了細化;規定了決定和公布年度立法計劃的程序;明確了需計劃外增加立法項目應當遵循的程序要求。

  (三)規范起草階段工作程序

  《程序規定》第三章“起草”,對確定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起草任務單位的規則進行了明確;增加了起草單位建立起草工作機制的要求,委托第三方起草機構開展起草工作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同時細化了起草各類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需要特別征求意見的對象以及起草單位報送代擬稿的程序等。

  (四)增加緊急情況審查規定

  為增強操作性,《程序規定》在第四章“論證與審查”中明確了市司法行政部門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的情形;增加了緊急情況下起草單位與市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報送送審稿等材料的具體規定。

  (五)完善公布方式,建立立法后評估機制

  《程序規定》通過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對市人民政府審議法規草案、規章送審稿的程序、規章公布的形式和范圍以及規章報備的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著重對立法后評估機制進行了闡述,明確開展立法后評估的主體以及應當開展立法后評估的情形、評估報告的內容,并對修改、廢止規章情形和處理程序作出了細化規定。

審核: 江瀟   責任編輯: 伍家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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