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3-01-06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攀枝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攀枝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強化火災事故查處力度,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實施辦法》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災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確定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統計火災損失,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其他一般火災事故,依法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也可以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與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時,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認為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級組織調查處理有關火災事故。
第七條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準確完成調查任務。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災報警,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記錄掌握火災事故信息。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逐級上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提出立案調查和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并報請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立案調查和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后,事故調查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宣布事故調查組成立,研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部署事故調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參加。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特長,并與參與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政府有關領導同志擔任,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本級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組其他成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有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查明火災事故的災害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三)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專門小組,技術組可根據調查需要邀請專家參與調查,并由專家出具意見。
技術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技術方面的災害成因,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起草技術組報告。
管理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管理方面的災害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以及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非公職人員處理以及火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提出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公職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線索,起草管理組報告。
綜合組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證據資料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及各專門小組應當根據調查工作進度,適時召開全體會議,及時研究、討論、匯總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開展以下調查工作:
(一)依法開展調查詢問、火災現場勘驗等調查取證工作。
(二)根據調查需要,委托開展檢驗、鑒定,開展現場實驗。
(三)認定火災事故原因。
(四)統計火災損失。
(五)開展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的調查。
(六)提出事故防范建議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公安機關應當開展以下調查工作:
(一)查明死亡人員身份,依法進行尸體檢驗,確定死亡原因。
(二)查明與火災有關人員的情況,依法傳喚、留置盤查或羈押嫌疑人。
(三)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獲取重點人員活動軌跡等火災有關信息,恢復和分析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核查放火嫌疑線索。
(五)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組安排完成相應調查工作;對同時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火災事故,還應當查明事故單位、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審查審批、監督職責的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調查火災有關建筑的行政許可、安全質量等情況,開展安全性能評估鑒定,完成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調查起火建筑(場所)有關規劃、土地行政許可等情況,完成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其他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行業優勢,按照事故調查組的分工和要求完成相應調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參加調查的有關部門依法收集、制作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結果、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互通共享,并及時移交事故調查組。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調查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工作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秘密。
未經批準,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火災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結束后,事故調查技術組、管理組應當分別形成專門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事故調查組應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向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全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逐一確認事故調查報告并署名。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較大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自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較大火災事故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七條 檢驗、鑒定所需的時間和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批復,事故調查結案。批復應當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做出,主送有關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有關單位,抄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涉及完善法律法規、制修訂標準規范建議的,可向有關立法機關、標準規范編制部門提出建議。
人民政府做出的批復應當對有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對較大火災事故,應當明確結案屆滿一年及時開展有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三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公布本級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并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事件指揮部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制發有關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督辦通知書,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跟蹤督辦批復具體要求的落實情況。
督辦通知書應當發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處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較大火災負有責任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和使用管理等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將其嚴重違法失信的信息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單,由消防救援機構推送至信用信息系統納入誠信管理,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復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有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做出批復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負責跟蹤督辦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整改處理評估
第三十六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屆滿一年,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成立評估組的請示,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三十七條 評估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組長,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派員組成。
第三十八條 評估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有關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配合評估組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應當認真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災事故再次發生。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有關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及整改評估應當建立工作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火災報警記錄、火災事故領導批示。
(二)火災事故調查組織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事故調查組成立批準文件、內部分工、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等。
(三)火災事故滅火救援報告、應急處置有關資料。
(四)火災事故現場勘驗材料,包括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火災現場圖、現場實驗報告、現場照片或錄像等。
(五)火災事故技術分析、取證、檢驗、鑒定等材料,包括技術鑒定報告,專家意見,鑒定、檢驗意見,證人證言,以及物證材料或者物證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證材料的處理情況報告等。
(六)管理組報告、技術組報告等。
(七)傷亡人員名單,尸檢報告或死亡證明,受傷人員傷害程度鑒定或者醫療證明。
(八)調查、談話、詢問筆錄等。
(九)其他有關認定火災事故原因、責任的調查取證材料等。
(十)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調查組工作簡報。
(十二)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有關的會議記錄。
(十三)其他與火災事故調查有關的文件材料。
(十四)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附有事故調查報告),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有關報告的正式函件。
(十五)火災事故處理決定、批復或結案通知,以及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
(十六)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機關、單位的函。
(十七)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文件材料。
(十八)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督辦通知書,以及整改評估材料。
(十九)其他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
(二)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如施行期間國家和四川省對火災事故調查出臺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