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7-12-29 來源:市政府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府發〔2017〕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5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6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市委、市政府集中力量打贏扶貧開發攻堅戰、確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原則,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爭到2020年,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制度,確保困境兒童生活保障更有力、醫療康復保障更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完善、監護保護制度更科學,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更到位,兒童關愛機制更健全,普遍增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
二、落實困境兒童保障政策
(一)困境兒童界定。
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1.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指攜帶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殘兒童。主要包括:達到《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規定的一級、二級殘疾兒童;符合大病保險范圍相關規定,達到我市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的患病兒童。
4.特困供養兒童。 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兒童。主要包括兩類情:父母雙方因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或長期患重病等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長期患重病等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5.貧困家庭兒童。指建檔立卡貧困戶和城鄉低保家庭中就醫、就學等困難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1.落實基本生活保障。(1)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要隨著全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的增長逐步提高;(2)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孤兒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3)對重度殘疾兒童按照城鄉低保家庭200元/人·月、城鄉低收入家庭100元/人·月、普通家庭50元/人·月給予幫扶。符合重度殘疾護理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兒童可以重復享受補貼;(4)特困供養兒童按照我市目前執行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關愛幫扶政策執行;(5)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救助水平。有條件的縣(區)可適當擴大保障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各縣(區)政府
2.落實醫療康復保障。將困境兒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優先做好困境兒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1)全額資助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含補充醫療、大病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將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救助范圍;(2)對重病、重殘和貧困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重病、重殘兒童屬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殘疾人等現有醫療保障政策覆蓋范圍的按有關政策執行;(3)全額資助特困供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戶兒童和城鄉低保家庭中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于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殘聯等部門應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和輔具專項補貼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優先保障殘疾兒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中殘疾人康復等服務。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扶貧移民局、市殘聯、各縣(區)政府
3.提高教育保障水平。落實困境兒童教育資助政策。(1)對于可以正常就學的困境兒童應按照“應讀盡讀”“應補盡補”的原則,全面落實“三免一補”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困境兒童提供小學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的困難生活補助;特困供養兒童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可到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親屬戶籍所在地片區學校就讀;(2)堅持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為主體、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送教上門為補充的殘疾兒童義務教育體系,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滿足機構內兒童教育后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殘聯等部門每年對九年義務教育在讀殘疾兒童實行1000元/人·年的生活補助,確保所有適齡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3)縣(區)政府要建立控輟保學目標責任制和聯控聯保機制,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優化簡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4)鼓勵慈善組織開展公益慈善助學活動,非定向慈善捐贈助學資金應優先照顧困境兒童。
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殘聯、各縣(區)政府
三、抓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嚴格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
父母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嚴格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縣(區)政府
(二)嚴格落實政府主導責任。
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街道)要切實履行農村留守兒童情況排查、救助保護等職責,強化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通過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街道)報告,及時協調落實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具體工作。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
(三)嚴格落實部門職能責任。
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摸底排查、督促檢查、評估考核等工作。指導督促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做好發現報告、定期走訪、重點核查、監護監督、關愛救助、臨時監護照料等工作。教育部門要落實控輟保學目標責任制、聯控聯保機制和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定期排查制度;指導加強留守兒童家庭教育,協助留守兒童加強與父母情感聯系與交流;完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強化校園安全防范,加強安全教育,提高留守兒童防范侵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學校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范圍。公安機關要配合開展摸底排查,落實救助保護機制,督促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依法打擊、嚴密防范侵害留守兒童和隨父母進城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推進符合落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子女落戶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等專業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共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扶貧移民局、市綜治辦、市文明辦、市婦兒工委辦、各縣(區)政府
四、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工作體系
各級各部門要努力構建“家庭監護為基礎、黨委政府關愛為保障、社會參與為補充”的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及時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愛保護和保障。
(一)建立組織領導網絡。
構建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網絡。依托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聯席會議制度,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召集人、有關職能部門(單位)為成員的兒童關愛保護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領導和組織,協調跨行政區域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婦兒工委辦牽頭,教育、公安、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婦聯、共青團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的兒童關愛保護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參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建立困境兒童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安全保護機制,發揮各部門聯合聯動作用,推動兒童關愛保護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
鄉鎮(街道)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實至少1名專兼職人員負責兒童關愛保護和保障工作,對每名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建檔立卡,實行動態管理,認真落實各項救助政策,暢通與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聯系,及時為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辦理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至少設立1名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人員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宣傳、監護指導、心理疏導、權益維護等日常工作,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并定期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要告知并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對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
(二)健全保護救助機制。
對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賣、虐待或遺棄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對于監護人將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教唆、利用他們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等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工服務機構、救助管理和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強制報告義務,發現對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有不法侵害等情況時應勸阻制止或第一時間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并出警調查處置。鄉鎮(街道)要及時對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開展調查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有針對性關愛幫助和救助。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扶貧移民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關工委、各縣(區)政府
(三)完善社會參與機制。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利用自身優勢,依托職工之家、青年之家、婦女之家等服務平臺,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特點和需求的假期日間照料、學習輔導、結對關愛、法律維權等服務活動,加強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共青團要組織開展關愛志愿服務工作,通過爭取資金、實施公益項目等方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關愛服務。婦聯要加強對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提供關愛救助等服務。殘聯要依托殘疾人服務設施、康復訓練機構和康復服務技術人員,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關工委要積極動員各行業離退休老同志結合“五失”青少年保護工作協同做好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各縣(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良性互動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進入兒童福利事業領域,鼓勵政府購買有關兒童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社會工作、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提高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兒童服務項目所占比重。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群團組織、企業通過承接服務、實施公益項目、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等途徑,共同關愛服務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推動童伴計劃、快樂學校等公益項目深入開展。鼓勵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員利用專業優勢為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關工委
(四)加強服務能力建設。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要加強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建設,滿足臨時監護照料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進一步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機構在關愛保護保障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管理規范的基層兒童服務網絡。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要加快設立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向機構內和社會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要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中的教師和醫護人員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并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培養培訓、教學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殘聯、各縣(區)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