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創新體制機制加快推進國土綠化的實施意見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20-12-04 來源: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長江大保護戰略部署,進一步調動全市人民造林綠化積極性,加快金沙江干熱河谷生態修復速度,加大國土綠化力度,補齊區域森林生態系統短板,推進大規模綠化攀枝花行動,建立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造林綠化體制機制,提高區域森林覆蓋率,提升森林質量,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依托國家和省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強化科技支撐和政策保障,以恢復森林植被為重點,構建滿足我市生態安全及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森林生態體系和林業產業體系,打造良好的綠色生態型人居環境,將攀枝花市建設成為生態良好、環境優美、經濟繁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文明城市。
二、總體目標
根據《大規模綠化攀枝花行動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總體規劃》,實施可造林地(包括宜林地、“四荒”地、“四旁”地、疏林地、礦山跡地、低效林地等)造林綠化、區域生態保育、森林提質改造等工程,加快推進金沙江干熱河谷生態脆弱地段治理與植被恢復。到2030年,完成干熱河谷生態脆弱區重點治理面積5萬畝,建成生態示范點(片)10處,市域森林覆蓋率達62%以上,全市生態脆弱區森林植被質量得到有效提升,森林結構不斷優化,生態系統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分區施策
(一)推進干熱河谷區生態綜合治理。干熱河谷區主要是海拔1600米以下的區域。按照“統一科學規劃、分區分類施策”原則,采取生物技術和工程技術措施,結合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生態功能區建設、生態脆弱區治理、城市森林建設等生態工程,重點實施金沙江、安寧河、大河沿岸和攀西科技城、釩鈦新城區域山體生態治理,開展市域礦山跡地生態修復與治理,強化鄉鎮村莊綠化,發展特色林果產業,推進城鎮視野區生態景觀建設。
(二)發展中低山多效林業。中低山區域海拔在1600米至2200米之間。在中低山區域,實施天然林保護修復、退耕還林、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等重點工程,大力發展干果、茶、桑、花卉等特色經濟林,加強珍稀樹種用材林建設,拓展提升鄉鎮村莊綠化質量,集中建設林業特色產業園區,培育和發展壯大林業特色產業。
(三)加強中高山森林生態保育。在海拔2200米以上的中高山區域,結合天然林保護修復、退耕還林、森林撫育等重點工程,加強對中高山區域天然林資源的保護,提高林分質量,維護生物多樣性。
四、創新機制
(一)落實限期綠化責任制,加快綠化進程。
1.明確造林綠化期限。各縣(區)要結合實際,按照分步實施、突出重點的原則,向轄區內各責任主體下達限期綠化目標計劃,開展限期綠化(重點在干熱河谷區)。對于林地已流轉、已簽訂合同(協議)的,如未明確限期綠化,則須完善合同(協議),明確綠化期限。未能限期綠化的,由政府納入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分步實施造林綠化。
2.明確綠化責任主體。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國有林地內的造林綠化,由各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負責,零星國有林地綠化由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村、社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由村、社負責。集體林地已流轉給其他主體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3.加強重點地段林地流轉造林。對于城郊或生態區位十分重要的地段,可由政府出資,采取贖買、租賃等形式,引導國有林業單位、社會業主依法開展林地經營,按照政府編制的造林綠化規劃開展造林。
(二)推行造林補貼制,激發社會活力。
1.推行造林補貼制度。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村、組或個人等社會主體,可依法承包宜林地進行投資造林。達到新造林標準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納入造林補貼范圍。
2.規范造林補貼流程。造林社會主體在造林前需向所在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作業設計和補助申請,并在實施三年以上的撫育管護后,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依據作業設計組織驗收。造林成效達到行業相關標準以后,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防護林4000元∕畝,特種用途林3000元∕畝,用材林2000元∕畝;未達標的,縣(區)驗收年度順延,最長不超過5年,5年不合格的不再納入補貼。造林補貼項目不得與其它財政投資項目重復。
3.落實造林補貼資金。各縣(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同時要將森林植被恢復資金、林業發展資金、長江流域生態治理資金等相關生態建設資金優先安排用于造林補貼項目。
(三)實行造林審批驗收制,提升綠化質量。
1.實行造林作業設計審批制。造林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項目組織設計。造林作業設計由造林作業區所在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報送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2.強化綠化成效驗收。由社會投資實施的造林項目其造林成效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作業設計予以驗收認定。由政府主導的造林綠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加強對造林流程的監管與指導,確保合法造林、科學造林、高質量造林。
3.嚴格保護綠化林木。任何主體在開展造林綠化過程中,不得毀林(綠)種樹、種樹毀林(綠),要科學保護造林綠化地內已有的植被。
(四)實行苗木定向培育制,提高苗木質量。
1.定向培育綠化苗木。對于造林用苗特別是鄉土樹種用苗,不能由市場配置的,可由林業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苗木培育單位開展定向培育。重點工程造林中,規劃時要明確定向育苗。苗木定向培育由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牽頭,資金來源為項目自身資金、森林植被恢復資金、林業發展資金等。
2.明確苗木使用方向。定向培育的苗木主要用于全市林業重點工程管理的造林綠化項目,包括生態功能區綜合治理、干旱半干旱生態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等。
3.嚴格種苗質量管理。嚴格實行綠化苗木“兩證一簽”,嚴禁使用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按照“適地適樹、良種壯苗、就近育苗、就近調用”的原則,鼓勵培育、使用鄉土樹種。
(五)建立綠化管護長效機制,確保綠化成效。
1.規范國有新造林地管護。對于國有新造林達到成林條件的,納入國有林管護范圍,實行專業管護。
2.強化重點地段造林管護。可采取建設郊區森林公園模式,納入地方政府重點管護,提升綠化成效,為市民提供更多生態產品。對于交通方便、地理位置優越的地段,可探索引入社會主體管護模式。管護主體在不改變林地用途、不影響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在林地內從事森林旅游、運動健康、森林康養、林下經濟等環境友好型產業。
3.加強社會主體新造生態林管護。對個人、企業、合作社等社會主體新造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成林驗收合格后,從次年起先行納入市、縣(區)級公益林補償范圍。補助資金按照集體公益林補償標準由市、縣(區)財政按事權原則自行支付,經公益林更新審核認定后再納入國家或省級公益林管理。
(六)優化造林綠化參與制,豐富綠化形式。
1.鼓勵社會主體多模式造林綠化。造林大戶可承包、流轉造林綠化用地,進行規模種植、集約經營。企業可投資連片開發建設,開展林業標準化生產、合作經營,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鼓勵成立農林專業合作社,組織農民成規模開展造林綠化。
2.倡導“以育代造”綠化模式。在立地條件較好、交通方便的區域,可采取“以育代造”“林苗一體”的模式實施造林綠化。實施中,加大苗木栽植密度,快速綠化見林,成林后按作業設計間苗出售,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經濟收益。
3.拓展義務植樹盡責形式。鼓勵集體和個人捐資贈物,開展國土綠化。通過撫育管護、自然地保護、設施修建、志愿服務等盡責形式,開展植綠護綠,將義務植樹活動融入生態治理全過程。
(七)強化配套設施和政策保障,合理利用水資源。
1.開展提灌引水系統建設。在水源條件較好、生態脆弱區重點地段,進行梯級化、網絡化的水資源調節工程建設,包括太陽能提灌系統、骨干引水工程、水渠水庫(塘堰)和高效節水試驗示范建設,形成旱季“補灌”系統。
2.利用自然降水建設“雨養”調水系統。在水源條件差的區域,可利用山地溝谷采取集水措施,充分匯集雨季降水,形成“雨養”調水系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河谷區生態保護與綠化建設干旱缺水問題。
3.落實好荒山造林用水優惠政策。綠化灌溉用水價格按農業灌溉用水或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
(八)強化林業科技支撐,構建技術保障體系。
1.開展林業科技攻關。整合林業科技項目,通過引進、組裝、集成、配套,培育一批林業發展急需的新成果、新品種、新技術。重點開展鄉土景觀植物培育、沿岸防護林帶建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質量提升、廢棄廠礦復綠等生態修復技術攻關,提升國土綠化科技保障力。
2.加強林業科技推廣。加強林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強化林業科技集成和先進技術引進創新,加速林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先進實用技術推廣,增強林業科技創新能力和科技推廣服務水平。
3.強化生態資源監測。利用“3S”、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采取多種監測方式,將森林、濕地、草地、古樹名木等生態資源數據采集入庫,納入監測平臺,實現綠化系統數據和社會數據、經濟數據全面融合,形成可追溯信息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主體。攀枝花干熱河谷區生態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林業、城管執法、水利等多個行業及部門,其范圍涵蓋各個縣(區),需要加強協作,共同打造,整體推進。要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大監督、各部門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在具體治理工作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各縣(區)政府為主體,負責其區域內的生態建設。
(二)加大財政投入,規范資金使用。堅持政府主體地位,繼續加大造林綠化財政投入。市、縣(區)級政府將造林綠化投資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與上級造林項目補助資金整合使用。各部門要加強協調,有效整合生態治理項目和資金,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縣(區)財政配套造林綠化資金,優先對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贖買租賃、購買服務等造林綠化進行補貼。森林植被恢復資金要嚴格用于開展森林植被恢復、森林生態保護、林業產業發展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三)拓展融資渠道,強化社會引導。積極開展包括林權抵押貸款在內的符合林業特點的多種信貸融資業務,創新擔保機制,探索建立面向林農、林業專業合作社和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與財政貼息扶持政策。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開發符合林業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利用好國家政策性貸款平臺,加大對林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采取注入資本金、以地換綠、森林碳匯等模式,引導企業、集體、社會組織、個人等主體投入造林,多渠道籌措國土綠化資金。
該實施意見自2021年1 月1日施行,有效期10年。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