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2-03-15     來源:法制辦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攀辦發〔2012〕12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3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縣(區)政府、市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

  (一) 較大數額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參照較大數額罰款執行);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第四條 公安機關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適用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按照公安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但需將有關規定的標準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是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承辦機構。

  第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級各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備案;

  (四)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委托行政機關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報送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或副本);

  (三)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受理備案后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有權調閱行政處罰的卷宗和材料,報送備案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沒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發現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自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登記立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報送備案的行政機關自行糾正或者予以撤銷;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報送備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建議文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執行。

  (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機關、組織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行政執法人員不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以及在執法時未按規定出示證件的;

  (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適用依據不正確;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適當;

  (五)不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暫扣或者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將行政執法證件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期間,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其納入政府依法行政評估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節假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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