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辦法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1-12-07     來源:法制辦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辦發〔2011〕85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辦法》已經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質量興川戰略的若干意見》(川府發〔2009〕3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評選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為一屆,每屆獲獎企業不超過3個,連續獲獎企業不占用當屆名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設立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任主任,攀枝花市推進質量興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評審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攀枝花質量技術監督局,由攀枝花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具體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和評審監督組。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要求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監督組負責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評審專家組、評審監督組的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事項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釩鈦園區管委會、各行業協會,負責培育、指導、推薦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企業爭創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八條 申報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婪ㄔ谂手ㄊ行姓^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

 ?。ǘ┳袷丨h保、節能、安全、質量等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照,并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政策;

  (三)近兩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保、安全、衛生等責任事故;

 ?。ㄋ模┏掷m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改進和管理創新成效顯著,產品、服務、經營質量和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等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經濟效益、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茅,顧客滿意度高,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ㄎ澹┯辛己玫恼\信記錄,模范履行社會公共責任。

  第九條 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

 ?。ǘ┢髽I開展卓越績效管理的自我評價報告;

 ?。ㄈ┫嚓P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十一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程序如下:發布評獎信息、企業自愿申報,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選,評審委員會審議,社會公示,市政府審批、頒獎表彰。

  第十二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發明專利、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國家免驗產品、四川省名牌產品、四川省著名商標、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省級以上標準化企業(工程)、省級以上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以及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已獲獎企業在獲獎屆滿后,可再次自愿申報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并按照本辦法重新評選。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四條 獲得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對首次獲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再次獲獎的企業不再給予獎金獎勵,只享受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獲得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在建設項目及生產經營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資金、政策扶持,可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以上質量獎。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不得參加下兩屆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ㄒ唬┌l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含服務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不穩定,產品經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ㄈ┏隹诋a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ㄋ模┮蚪洜I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組及其成員在評審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和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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