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1-05-25     來源:法制辦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攀辦發〔2011〕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調解 聯席會議辦公室2011年全省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川府法〔2011〕23號)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0〕21號,進一步推進我市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全市社會大局穩定,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行政調解工作新要求,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行政調解工作是新時期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聯系群眾、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新紐帶,是化解行政爭議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新機制,是創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依法行政的重點工作之一。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把行政調解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當前我市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爭議糾紛日益顯現,其復雜性、群體性、對抗性呈現新的特點,化解行政爭議糾紛的任務日益繁重。目前,部分行政部門對正確處理矛盾糾紛的重要意義認識尚不到位,運用調解方法化解矛盾的意識不夠強,重管理、輕服務,重裁定、輕調處,重事后應急處理、輕事前預警防范,不善于用協商說服的方法解決矛盾糾紛,致使一些本可以在本機關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轉化為復議案件或訴訟案件或引發上訪,使矛盾加劇,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進一步加強和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行政調解工作擺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并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狠抓工作落實,不斷開拓創新,全面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水平。 
  二、夯實行政調解工作基礎
(一)加強行政調解工作隊伍建設??h(區)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是本行政區域行政調解工作的總負責人。市級及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建立行政調解員隊伍,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組織網絡體系??h(區)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調解任務重的部門應有行政調解室、檔案室和接待室。要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行政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重在實效”的原則,圍繞行政調解員應當具有的基本知識、基本素質和基本能力有計劃的開展培訓,逐步使行政調解員達到“四懂”(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不斷提高行政調解員對各類行政糾紛的化解能力、對重大行政糾紛的管控能力、對突發行政糾紛的應急能力,切實提高行政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二)推進行政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發的《行政調解文書格式示范文本》以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關于對行政調解工作實施督辦的通知》(攀府法發〔2009〕37號)要求,扎實推進行政調解室規范化建設。行政調解室的布置應當溫馨、和諧,易于平息當事人的情緒。要添置能滿足當事人、當事人代理人、當事人親屬及特邀調解員參加調解必需的設備設施。行政調解流程圖、行政調解的程序、行政調解人員名單等內容要上墻。
(三)推進行政調解程序規范化建設??h(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攀枝花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規定》(攀府發〔2009〕36號)的相關規定,細化行政調解流程,規范案件登記、立案受理、調解程序、調解規則、文書格式、案卷歸檔等工作,公開行政調解員姓名、行政調解守則、行政調解范圍和行政調解電話等事項。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重大爭議糾紛討論、爭議糾紛排查、案件回訪、檔案管理、登記統計、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切實維護行政調解的信譽,不斷提高行政調解的質量和公信力。
(四)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h(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轉變行政管理理念,強化行政調解意識,要建立政府負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h(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行政機關內部“接待人員、責任部門、分管領導”的三級調解機制。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交流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通報行政調解工作信息,建立資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行政調解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有效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政府法制機構要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定期開展以下對行政調解的監督工作,確保行政調解工作不斷發展。
1、定期組織對政府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的檢查指導。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組織一次檢查。通過檢查,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突出的部門給予通報表彰。對于因組織領導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行政調解工作消極應付,導致發生重大矛盾糾紛的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2、定期組織召開政府部門行政調解工作聯席會議。主要是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交流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通報行政調解工作信息,建立資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行政調解工作格局。
3、定期匯總分析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各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及時發現和糾正傾向性問題,以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三、切實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一把手”工程,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各縣(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要簽訂行政調解責任書。行政調解責任書確定的各項義務是行政調解績效考核的依據,也是實行問責的依據。對組織領導不力,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要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調研指導。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發揮牽頭作用,應對行政爭議糾紛發生較多和影響面較大的領域加強調查研究,提出針對性的指導意見;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調解工作定期進行通報,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均衡開展;注意收集行政調解典型案例,不斷總結、提高行政調解經驗。各行政調解主體要積極開展行政調解理論研究,把握新形勢下行政調解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形成有指導意義的研究成果,用科學理論指導行政調解,幫助行政調解員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爭議糾紛的能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大行政調解宣傳工作。在今年7月底之前,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組織有關單位以多種方式宣傳行政調解工作,形成大調解工作的強大宣傳聲勢和輿論氛圍。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程序和實踐的宣傳,積極引導群眾尋求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促使他們通過調解依法維權、追求和諧。
 

                      二00一年五月六日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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