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06-07-21 來源:法制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攀府發〔200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審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下列項目:
(一)市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用房及培訓、教育中心等項目;
(二)市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勞動保障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市級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項目;
(四)市級非經營性的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其它市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條 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含50%)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應急搶險或其它不宜實行代建制的特殊項目除外。
1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管理和審計監督,其它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市級國有投資公司可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的職責。代建單位的選擇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根據項目特點確定。
第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以公開招標且合理低價中標的方式確定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主要材料和設備。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九條 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及時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意見;
(三)負責籌措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并將自籌資金撥入受財政監管的項目專戶;
(四)參與代建單位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代建項目。
第十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項目建議書批準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組織工程勘察、規劃設計等招標活動;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編制修改和報批工作;
(四)辦理用地、拆遷等審批手續,做好拆遷戶的補償、安置工作;
(五)辦理計劃、規劃、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用電及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
(六)向項目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前期工作的有關手續和資料;
(七)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
(八)組織施工、監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采購等招標活動;
(九)負責申報年度投資計劃,辦理建設實施代建階段的有關手續;
(十)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十一)按月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度用款報告;
(十二)建立項目基建檔案;
(十三)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四)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告;
(十五)負責將項目竣工資料及有關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不得將代建項目轉讓他人。
代建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障條件和措施。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使用單位提出項目建設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中明確是否采用代建制,若采用,明確代建單位。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實施代建。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概算實施投資控制,對代建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投資總額,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不得超過初步設計批復工程概算。
工程預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投資總額或初步設計批復的概算,代建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調整設計,并及時報告;如確為不可抗拒因素,需增加項目投資總額,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單位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按市財政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在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項目基建檔案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攀枝花市市級非預算單位使用財政基建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撥付。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請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投資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或者政府投資比例分期撥付建設資金;項目使用單位應按工程建設進度支付相應比例的自籌資金。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管理費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按月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市規定,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審計和監察。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不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招標工作的;
(二)利用各種方式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三)不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建設資金損失的;
(四)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