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05-11-29     來源:法制辦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試行辦法》的通知

                        攀辦發〔2005〕4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大企業: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危險性較大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向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收取、專項用于繳納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行業是指:煤礦和非煤礦山開采行業,道路和水上運輸行業,建設施工行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行業。
  第四條 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從業人員投保意外傷害險或者雇主責任險。
  第五條 我市境內從事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繳納單位在自有資金中支付,以代管資金方式繳入財政歸集帳戶;繳納單位生產經營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援、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第六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征繳、集中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征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監督和審計。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征繳、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征繳

  第七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為繳納單位。
  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其法人單位不一致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既可由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也可由其法人單位繳納。
  第八條 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基本標準是:
  (一)非煤礦山按照2002年、2003年、2004年銷售收入的年平均值確定:
  1、年平均銷售收入在20萬元以下的,繳納3萬元;
  2、年平均銷售收入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繳納5萬元;
  3、年平均銷售收入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繳納10萬元;
  4、年平均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繳納20萬元。
  5、年平均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繳納30萬元。
  (二)道路客運單位營運車輛50臺以下的,繳納30萬元;營運車輛50臺以上的,繳納50萬元。
  (三)道路貨運單位營運車輛50臺以下的,繳納10萬元;營運車輛50臺以上的,繳納30萬元。
  (四)水上客運單位繳納30萬元,水上貨運單位繳納10萬元。
  (五)一級建設施工單位繳納30萬元,二級建設施工單位繳納20萬元,三級及其以下施工單位繳納10萬元。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平均產值1000萬元以上的繳納50萬元,年平均產值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繳納30萬元,年平均產值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繳納20萬元,年平均產值50萬元以下的繳納10萬元;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指固定或臨時儲存危險化學品最大量3000噸以上的單位)繳納10萬元;危險化學品批發經營單位繳納10萬元,零售經營單位繳納5萬元。
  (七)煙花爆竹生產單位繳納3萬元,批發經營單位繳納2萬元,零售經營單位分別繳納2000元(城市)和1000元(農村)。
  (八)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繳納30萬元,儲存單位(指固定或臨時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最大量1000噸以上的單位)繳納10萬元,銷售單位(指專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繳納10萬元。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兩種以上危險行業的,按照本試行辦法規定分別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井工開采的非煤礦山企業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小型的采沙(砂)廠、磚瓦廠和礦泉水生產企業、地質勘探企業及地熱、溫泉開發利用企業可以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單位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危險物品水上運輸單位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一條 按照本試行辦法應當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單位,應當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持市安監局開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次性向市財政部門歸集帳戶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市安監局應按繳款單位設立明細帳并與財政對帳。
  一次性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確有困難的,經有管轄權的市或者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分2至3次繳清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繳清或者補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按照超期1日增加應繳金額1%的標準追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負擔轉嫁給勞動者個人。

第三章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只能用于以下方面的必要開支: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和事故嚴重程度相適應的、直接相關的搶險救援行動;
  (二)依法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的事故現場勘察、相關檢測檢驗和技術鑒定活動;
  (三)為事故傷亡人員依法開支的善后處理費用。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應當首先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和意外傷害險或者雇主責任險的賠付資金來支付事故受害者的搶救、醫療、康復及善后處理等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或者雇主責任險所能支付的費用不夠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申請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本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開支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用于第(三)項開支的,由繳納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事故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符合前款規定后由市財政部門劃撥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后仍然不能滿足事故搶險救援、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需要的,由事故責任單位全額補足。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后的十二個月內按照本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補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未按時補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追繳。
  第十七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后的一個月內,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情況通知事故單位,并附相關票據復印件。


第四章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征繳、使用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統計制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上級安監部門的依法監督及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的廣泛監督,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辦事原則,保障本試行辦法的有效實施。
  第十九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每年一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征繳、使用、補足、返還、結轉和管理情況,并隨時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詢。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止、撤消、解散或者退出危險性較大行業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返還繳納單位。
  逾期未返還的,按照每逾期1日增加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1%的數額返還繳納單位。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征繳、使用、管理方面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 危險性較大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拒絕繳納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因玩忽職守造成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征繳、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省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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