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辦法》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05-11-29 來源:法制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
補貼辦法》的通知
攀辦發〔2005〕40號
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攀枝花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促進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加快住宅建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川府發〔1998〕77號)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
第三條 住房補貼是職工在職期間的一種“單位資助、個人所有、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資金,存入職工住房補貼專戶,專項用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支付租住商品房租金。
第二章 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
第四條 住房補貼發放對象:未參加住房實物分配(包括未購買或租賃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集資建房,以及雖參加了住房實物分配或集資建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參加了住房實物分配或集資建房且面積達到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不發放住房補貼。
第三章 住房補貼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 住房補貼的確定。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結合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職工工資、貸款利率等因素進行綜合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住房補貼的計算。
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一)基準補貼。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根據攀枝花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個人合理負擔額之差測定;職工個人合理負擔額按不低于攀枝花市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攀枝花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2-職工上年平均工資×4÷60。
經省政府批準,攀枝花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300元。
月住房基準補貼額=每平方建筑面積補貼額×住房補貼面積÷(32×12)。
(二)1995年(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其1995年底前的工齡予以工齡補貼,工齡補貼=年度工齡補貼額×1995年底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1999年經省政府批準的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3.5元)
住房補貼面積=(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購公有住房建筑面積)。
職工職務、職稱變動時,單位應按其變動后的住房標準重新核定住房補貼。
第七條 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按下列控制標準執行:
(一)公務員:科級以下,87平方米;正、副科級,97平方米;副縣(處)級,110平方米;正縣(處)級120平方米,副地(廳)級145平方米,正地(廳)級160平方米。
(二)工勤人員:普通工人和中級及中級以下的技工,87平方米;高級工和技師,97平方米;高級技師,110平方米。
(三)國家級學科和技術帶頭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家、省級學科和技術帶頭人160平方米;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145平方米;市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市級學科和技術帶頭人,120平方米。
(四)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初級技術人員,87平方米;中級技術人員,97平方米;副高級技術人員,110平方米;正高級技術人員,120平方米。其他人員參照公務員補貼標準執行。
(五)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企業單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職員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可由各單位在本辦法規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控制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和職工職稱情況自行確定。
上述標準只作計算職工住房補貼的面積標準,不作職工購買實物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和清房標準。已參加房改購房的職工,不得因住房補貼面積控制標準的調整而改變已購住房的計價和要求計退購房款。
第四章 住房補貼的發放和資金的來源
第八條 住房補貼的發放
(一)住房補貼由夫妻雙方單位按各自級別、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等分別計發。
(二)1999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住房補貼實行按月發放,按月計入職工住房補貼個人賬戶。
(三)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以下簡稱老職工),1999年1月1日起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實行按月發放,按月計入職工住房補貼個人賬戶,1998年底前工作時限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一次性發放,一次性計入職工住房補貼個人賬戶。
1998年底前一次性住房補貼=職工月住房基準補貼額×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第九條 住房補貼的資金主要來源
(一)市級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維修金除外);
2、市財政撥款的住房補貼資金;
3、其它可用于住房補貼的資金。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單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維修金除外);
2、單位原自籌的建房資金;
3、經財政部門核準用于住房補貼的預算外資金;
4、經財政部門審核的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住房補貼專項支出;
5、其它可用于住房補貼的資金。
第十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審批等具體辦法,由市房改辦、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住房補貼的管理、支用和領取
第十一條 住房補貼按照“統一賬戶,分別記賬、集中管理、監督使用”的原則,建立個人住房補貼賬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補貼的轉移和封存
(一)職工調動工作時,其積累的住房補貼應隨同轉移,計入調入單位該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賬戶內,繼續發放;若調入單位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其積累的住房補貼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待調入單位實行住房補貼時,在原計發基礎上繼續計發,如未繼續計發的,購房時可一次性支取,如在調入單位享受了住房實物分配和集資優惠購房的,原計發的住房補貼實行封存,轉入城市住房基金。
(二)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與單位終止勞動工資關系的職工,若重新參加工作,由新單位結合單位實際繼續計發;若未重新參加工作,其住房補貼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住房補貼本息到其離退休年齡時一次領取。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
經市房改領導小組授權,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補貼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承辦的商業銀行應明確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完善委托協議。
(一)住房補貼按照住房公積金同期存、貸款利率計息。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安排部分住房補貼,用于向職工個人發放購建自住住房貸款,但嚴禁貸款給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房或挪作他用。
(三)住房補貼應建立職工個人查詢制度,并發放《住房補貼繳存手冊》以便職工查詢和對帳。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的領取
(一)職工購房、建房時可動用住房補貼。
(二)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一次性領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金額;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應從其去世的次月停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余額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一次性領取,已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由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
(三)實行住房補貼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工資關系后,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時,可領取本人結存的住房補貼本息,用于支付房款。
(四)已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的職工,可按月領取個人名下的住房補貼,用于償還購房款。
第六章 有關配套政策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出售公有住房和不推行租金改革的單位,均不執行住房補貼;對只購買部分產權的職工,不發放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已取得住房實物分配的住房部分產權和全產權的職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領取住房補貼。對未完善全部產權,且住房未達到控制標準的不實行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 夫婦雙方離婚前已取得住房實物分配的住房完全產權的其住房作為雙方共同財產,按國家規定處理。離婚后,其住房補貼的發放取決于原夫婦雙方住房面積是否達到住用標準,未達到的,享受差額住房補貼;已達到的,不享受住房補貼。未獲得住房一方不得作為無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 單位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后,不再解決職工的購房和租房問題,因特殊原因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按市場租金收取。
第十九條 已參加住房實物分配并達到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因職務和相應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發生變動的,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任職級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與原購公有住房面積差計算住房補貼額,按月發放。
第二十條 機構改革中的分流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享受住房補貼的,可按下述辦法執行:凡屬1999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其住房補貼計發到分流之日;凡屬1998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其住房補貼計發到分流之日,在此基礎上增加3年的基準住房補貼,在辦理分流手續時一次劃入住房補貼賬戶,若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可按規定由新單位繼續計發住房補貼,如在新單位進行了住房實物分配或集資建房的,原住房補貼劃入單位住房補貼賬戶或轉入城市住房資金。
第二十一條 異地調動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按調入單位同職級人員的住房標準結合調出單位是否參加住房實物分配或集資建房等情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核定住房補貼;下派或上掛鍛煉的干部執行原單位同職級住房補貼標準,由原單位計發。
第二十二條 住房補貼歸職工個人所有,受法律保護。職工積累的住房補貼本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住房補貼具體辦法和發放情況要予以公開,增加透明度,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和群眾的監督。凡隱瞞、謊報住房情況,冒領住房補貼的,一經查實,必須如數追回,同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四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侵占住房補貼資金。財政、審計和房改等部門應加強對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監督。對未按規定使用住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區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省屬和外地駐攀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可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市房改辦審批后執行;經濟效益差,全額發放住房補貼有困難的企業可部分發放住房補貼,也可暫不發放住房補貼。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發放住房補貼的企業住房資金來源。企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和《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不發住房補貼的單位可適當提高單位為無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也可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攀府發〔2005〕52號)的規定,組織職工集資建房,還可以按《攀枝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1號)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