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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編輯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三線大道北段
  •      106號
  • 郵  編:617000
  • 電  話:0812-3507193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攀住建規〔202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規范攀枝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加強代建項目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程序修訂完成了《攀枝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29日

 

攀枝花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建立工程建設領域預防腐敗機制,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川府規〔2022〕5號)《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川辦發〔2006〕16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作為代建單位,行使項目建設單位職責,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依照合同約定控制項目的投資、質量、安全、工期、檔案、廉潔等事項,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單位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的原則,應當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實施的項目,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非營利性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檢法司機關、人民團體業務技術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旅游、民政、勞動保障及廣播電視等由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事業項目。

  (三)非經營性的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其它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進度進行監督與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審批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

  市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牽頭開展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審批、指導項目涉及的集體土地征收和協調原有土地處置等有關事宜。

  市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國資委負責對監管范圍內國有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考核。

  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其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于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

  政府投資項目是否采用代建制,由項目單位自行申報,采用代建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報批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和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確定采用代建制后,項目單位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登記,代建單位的選擇由項目單位通過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且必須具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并在資質登記范圍內承擔業務。其資質等級要求,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條件按工程類別及等級在具體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項目代建

  第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合同,并依法報招投標管理機構或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等登記。

  代建合同標準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在履行代建合同時,代建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守職業道德,公平、科學、誠信地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實施代建。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承擔法定建設程序中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和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完成立項審批手續。依法組織開展確定代建單位的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工作,簽訂并監督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合同。

  (二)根據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功能需求及建設標準報告。

  (三)負責辦理建設用地的全部手續,并負責土地征收及建設用地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管線等的拆除工作。

  (四)負責落實建設資金,滿足項目建設使用需要;履行投資控制的主體責任,超概情況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接收代建項目的檔案資料和固定資產,辦理項目產權登記。負責和使用單位的全過程對接。

  (六)監督項目建設全過程實施,制止或糾正有關違規和違約行為,或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七)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進行書面評估,并報代建制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是代建項目建設實施的主體,依照合同約定行使建設單位職責,并承擔法定建設程序中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項目建設實施,確保投資、質量、安全、工期、檔案、廉潔等控制目標,建立健全與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互動、監督、確認制度。

  (二)編制項目管理大綱(工作方案、工作計劃、管理目標)和項目可實施性專項報告,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三)組織開展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負責工程合同的簽訂與備案。

  (四)組織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五)辦理項目立項后的設計、施工和移交等實施過程中的審核批準事項。

  (六)會同項目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及工程進度要求,提出年度和季度資金使用計劃,辦理工程進度款支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施工企業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

  (七)按規定程序辦理合理化設計變更和造價變更。

  (八)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項目規范運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經常性的內部審計。

  (九)建立健全項目建設的檔案管理,及時完整移交項目檔案。

  (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移交給項目單位。

  (十一)組織項目竣工結算、決算,接受審計。

  (十二)合同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擔項目代建業務。

  (一)資質資格被撤銷、吊銷的。

  (二)依法被責令停業的。

  (三)有其它嚴重違法等不良記錄的,并在影響期內的。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

  (二)除因政策調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項目決算超過概算的。

  (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四)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工程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廉潔等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用賄賂等違法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代建項目或者將承擔的代建項目向他人轉包或分包。

  (三)與受委托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利害關系并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法進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或者明示、暗示降低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五)違反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性情形。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代建單位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可同時承擔同一工程的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業務,依法應當招投標的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履行對項目限額設計的管理,負責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費用的管理和建設過程的投資控制;協助項目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初步設計概算和超概批復。

  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況之一,造成項目決算超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監督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落實“質量責任主體”制度,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執行質量安全要求,做好質量安全控制。

  工程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執行質量安全要求,并在各自職責內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

  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項目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按合同約定賠償。

  第二十條  工程變更管理和預備費及暫列金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程序執行。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調整項目概算的,由代建單位向項目單位提出報告,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后,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原審批程序報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水文、地質等實際情況與工程勘察出現重大偏差。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依法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項目資產移交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接收手續,避免建管脫節。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編制項目決算,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按照建設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移交工程、財務檔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維修保護,在合同約定的履約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履約期滿后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約定日前完成移交的,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和考評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實行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市財政局依據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和代建合同約定,對項目資金實施管理。

  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要求,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請項目單位和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投資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或者政府投資比例分期撥付資金;項目單位應按工程建設進度支付相應比例的自籌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完善代建資金與財務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制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建設資金賬戶管理等相關制度規定,設立代建項目資金專戶,單獨建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保證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并接受財政和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服務費在代建合同中約定。采用基本費率和以單個項目為單位的浮動費率制度,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  對代建項目實施績效考評。每個項目在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由代建單位和項目單位共同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對項目代建管理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該項目計取浮動管理服務費和公司代建業績的依據,并記入信譽檔案。

  績效考評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能分工,制訂本部門的具體實施細則。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轄區內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