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檢索
- 查看往期年報
- 按年檢索
-
- 檢 索
- 內容檢索
- 檢 索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編輯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三線大道北段
- 106號
- 郵 編:617000
- 電 話:0812-3507193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攀住建規〔202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攀枝花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保障力度,有效緩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助力攀枝花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試驗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公租房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川建保發〔2021〕26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由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向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個人或者家庭適當發放住房租賃補助,由保障對象到市場上租房居住。
第三條 租賃補貼保障范圍為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個人或者家庭。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城鎮低保邊緣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做到應保盡保;對已申請實物配租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在實物配租房源不足的情況下,納入租賃補貼保障。
第四條 市、縣(區)兩級通過安排專項資金、爭取中省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發放租賃補貼。在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分配各縣(區)后,各區(含釩鈦高新區)缺口部分根據現行市以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與市本級按65%:35%的比例分擔,兩縣缺口部分自行承擔。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租賃補貼的個人或家庭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我市戶籍或居住證,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本人及家庭成員〔指申請人、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下同)〕在攀枝花市租房。
2.申請租賃補貼家庭年收入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或個人年收入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
3.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在本市無自建房、安置房、商品房、商鋪。唯一住房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和D級危房的,可不計入人均擁有住房建筑面積。
第六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滿足第五條列舉條件的基礎上,還須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人具有普通中專及以上學歷;2.申請人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5年;3.申請人在申請地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截至申請日有效合同),且在我市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4.用人單位未提供住房或者住房補貼(補助)。
第七條 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在滿足第五條列舉條件的基礎上,還須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人在申請地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在我市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2.用人單位未提供住房或者住房補貼(補助)。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及現役軍人家庭、傷殘軍人、烈士遺屬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表彰為“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家庭;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家庭;多孩家庭等特殊人群優先享受租賃補貼。
第九條 申請租賃補貼的個人及家庭存在以下任一條情況,均不納入保障范圍。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將自有房屋產權(住房、商鋪)轉讓他人未滿5年的,不納入保障范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前有房,離婚或喪偶等特殊情況失去住房不滿5年的,不納入保障范圍。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中任1人有價值(購買)8萬元以上車輛的,不納入保障范圍。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任1人在工商登記部門注冊資金為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經營實體(有兩個以上注冊經營實體的合并統計)。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將超過標準的經營實體注銷或變更不滿3年的,不納入保障范圍。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公積金余額達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不納入保障范圍。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已享受公租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已享受住房補助資金的,均不納入保障范圍。
第十條 申請租賃補貼,需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1.書面申請書(住房情況告知承諾書);
2.《攀枝花市城鎮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審批表》;
3.縣(區)民政局出具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證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城鎮低保邊緣家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外地戶籍人口須提供申請地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6.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房源的還需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租繳款收據、發票等印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7.婚姻狀況資料(婚姻關系發生多次變化的,需提供每一次的婚姻關系資料);
8.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說明(銀行流水);
9.申請人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新就業無房職工提供);
10.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說明和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提供);
11.申請人所在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提供);
12.申請人在我市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的年限證明(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提供);
13.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一條 初審。社區就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車輛、住房狀況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驗、初審。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復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區報送的申報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對初審資料進行全面核實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社區,社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或資料,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其辦公地點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審核。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復審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資料轉攀枝花市住房保障資格聯審聯查部門審查。其中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核查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社保、養老保險、退休金領取審核工作;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做好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核查工作;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負責做好房屋網簽備案信息核查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做好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核查工作,并注明公積金余額;市、縣(區)稅務局負責做好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經營性收入及納稅信息核查工作;市、縣車輛管理所負責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車情況;市、縣(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負責做好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查工作,并注明營業執照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等情況。攀枝花市住房保障資格聯審聯查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反饋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申請再次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及家庭基本情況在社區辦公地點、官方網站或媒體等平臺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租賃補貼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第四章 發 放
第十四條 租賃補貼資金統一由各縣(區)組織發放,涉及市級承擔部分,每半年各區與市級進行對賬,市級根據對賬結果下達本級應承擔額度,資金通過上下級結算辦理。縣(區)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租賃補貼資金,確保租賃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名單確定后,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審核通過的補貼申請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情形及違約責任等,租賃補貼協議一年一簽,租賃補貼從取得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開始計發,從取消保障資格的次月起停發,每月或每季度發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核發。
第十六條 各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將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租賃房屋納入“兩張清單”管理及時錄入到“蜀安居”信息平臺系統,并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七條 各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對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變動狀況,定期進行復核,及時公示審核結果。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對象,停發租賃補貼,并對不符合條件后發放的補貼進行追還。對需調整租賃補貼標準的,重新簽訂租賃補貼發放協議。加快信用體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運用,完善失信、違規行為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八條 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1.因家庭生活條件改善,收入不滿足保障條件的;
2.住房、財產發生變化導致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3.申請獲得公租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4.承租人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1.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補貼的;
2.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騙取租賃補貼的,追回騙取的資金,并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拒不退還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健全信息公開機制。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要求,通過政府網站等線上方式,公示欄、服務窗口、辦事指南等線下方式,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依法全面公開租賃補貼政策、發放計劃、發放對象、申請審核程序、發放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加強督查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通過現場檢查和座談會議的方式,每年至少開展1次租賃住房保障專項督查檢查,對申報資料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的,督促指導縣(區)、釩鈦高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確完成時限。
第二十三條 強化資金管理。租賃補貼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租賃補貼的發放。租賃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辦理租賃補貼的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本實施意見依法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攀枝花市廉租住房補貼實施意見》(攀住規建發〔2012〕16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攀枝花市城鎮居民租賃補貼保障標準
2.攀枝花市城鎮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審批表
附件1
攀枝花市城鎮居民租賃補貼保障標準
一、補貼面積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在計算補貼金額時應扣除已有住房面積(指申請人現有產權的住房建筑面積)。3人以上家庭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二、補貼租金標準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補貼金額
每月租賃補貼金額=〔(20㎡×家庭人口數)−已有住房建筑面積〕×每月補貼標準。家庭人口數是指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居住,且互為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
附件2
攀枝花市城鎮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