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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編輯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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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23版)》的通知
攀資源規劃規〔2024〕1號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各設計、測繪單位:
《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23版)》已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2024年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1月5日
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23版)
計容建筑面積指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我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除遵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等相關國家標準,還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房間樓(地)面低于相鄰室外設計地坪最低點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建筑層高的1/2的,該部分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為地上建筑。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結合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視為地下建筑。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是指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表達公式為:
容積率=計容建筑面積總和÷用地面積
容積率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地下建筑原則上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當地下建筑設有采光井(槽),除用作集中車庫、設備用房外,均應納入容積率計算。
(二)地上建筑原則上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但以下地上建筑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1.為本項目住宅服務的:門衛室(單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5平方米)、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環衛設施(含公廁);
2.符合第六條相關規定的高層住宅公共架空空間;
3.地塊中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
4.不依附建筑物、僅用于聯系室外地坪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非經營性用途的自動扶梯、天橋、垂直電梯、人行梯道等;
5.既有居住小區為滿足居民生活需求而增配的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地上集中停車庫及其配套設備用房(層高不超過3.6米)、電梯等附屬設施。
(三)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原則上均應納入容積率計算。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1.被掩埋外墻長度占該層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等于40%;
2.層高不超過3.9米(機械式停車庫層高可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
3.僅用作集中停車庫和設備用房;
4.建筑外墻僅設置必要出入口、高窗。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表達公式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用地面積× 100%
(一)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為以下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疊加部分不重復計算):
1.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2.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納入容積率計算部分;
3.包含但不限于各類形式的架空走廊、落地櫥窗、有柱雨篷、陽臺、檐廊、挑廊等設施水平投影面積;
4.高于相鄰室外設計地坪最低點標高1.5米的采光井(槽)。
(二)項目中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不計入建筑密度。
第四條 居住建筑
(一)居住建筑層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米+2.2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米(即5.8米+2.2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于8米的,每增加2.2米,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依次加倍計算。
(二)套型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躍層式居住建筑,套內出現通高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則計算。套型總建筑面積大于120平方米的躍層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廳)通高部分面積不得超過該戶該層套型總建筑面積的30%。層高不大于7.2米(即3.6米+3.6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層高大于7.2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則計算。
第五條 公共建筑
(一)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不含酒店)不得采用住宅單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設計。
(二)商務辦公建筑、酒店建筑(含服務型公寓)層高大于4.8米、小于等于7米(即4.8米+2.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7米、小于等于9.2米(即7米+2.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于9.2米的,每增加2.2米,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依次加倍計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除外。
(三)商業建筑層高大于6米、小于等于8.2米(即6米+2.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即8.2米+2.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于10.4米的,每增加2.2米,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依次加倍計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除外。
(四)超市、大型商場、農貿市場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用房,以及電影院、體育場館、展示廳、綜合會議廳、宴會廳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層高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
(五)對特殊結構體系、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可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層高。
第六條 高層住宅公共架空空間
高層住宅建筑可設置公共架空空間,其架空面積計入總建筑面積,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一)在入口層設置;
(二)架空空間所在單元的樓層內不得布置住宅,僅用于公共休閑健身空間、綠化、信報箱、快遞柜等非經營性用途,可布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公廁;
(三)架空空間除柱、落地剪力墻、作為安全疏散通道所需的防火隔墻外,不得設置任何形式圍護結構,與室外環境整體設計,場地平整,視線通透,空間開敞,路徑便捷可達;
(四)架空空間層高大于等于3.6米。
第七條 每套住宅陽臺以及非公共活動空間(包含但不限于各類形式的入戶花園、空中花園、設備平臺、花池、構造板、結構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該套住宅套型總建筑面積的25%,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商業、辦公、酒店(含服務型公寓)建筑的每層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該層建筑面積的15%,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
第八條 凸(飄)窗窗臺板外邊線至建筑外墻面距離大于0.8米或凸(飄)窗長度大于該房間開間2/3的,應按照窗臺板水平投影面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凸(飄)窗應采用防護措施(防護欄桿沿窗內側設置)。
第九條 工業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時,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
第十條 物流倉儲用地上直接滿足物流功能的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時,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4年2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建設項目容積率計算規則(試行)〉的通知》(攀住規建發〔2011〕192號)、《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攀住規建發〔2013〕219號)、《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15版)的通知》(攀住規建發〔2015〕29號)、《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15版)〉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本規則實施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且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參照本規則執行;已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按原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攀枝花市中心城區范圍外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