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coffeezulin.com     發布時間:2015-01-28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攀枝花市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川府發〔2014〕42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進“先照后證”和配套監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釋放改革紅利,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商務誠信體系建設和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為促進攀枝花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市場主體的準入管制,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有序推進“先照后證”登記模式,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提高市場主體準入效率;通過推進監管制度改革,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機制。

  三、主要內容

  (一)放寬市場主體登記條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1.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類企業的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登記外,其余公司制企業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注冊資本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記載于公司章程,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以其認繳出資額承擔法律責任。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向市工商部門提交驗資報告。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1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林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可以評估作價并能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為公司的認繳出資。

  3.放寬企業名稱限制。支持科技型創新型企業名稱體現行業特點;認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允許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允許其使用原事業單位名稱(去掉原主管部門)或者符合企業名稱登記規定的其他名稱;對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轉型為公司,準予保留原字號名稱。

  4.放開經營范圍限制。支持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和生物技術、新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新興行業產業發展,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未包含的新興科技行業,且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行政許可及審批事項的一般經營項目,可根據企業申請,依法靈活核定能夠體現其行業特點的經營范圍。

  5.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允許“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制定以社區住宅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相關管理辦法。

  (二)改革市場主體準入審批流程,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6.積極推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在學習借鑒省內試點地區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在我市順利推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的前期準備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各有關行政許可部門要認真清理研究,對能通過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提出取消或保留為后置的意見建議報市審改辦。

  7.優化登記審批服務。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辦理情況等信息,并接受社會公眾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監督。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8.規范行政審批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不得以注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得要求對注冊資本進行驗資,不得對發放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時間作出限制。

  9.推行社區個體小額經營備案制。對社區內從事家政服務、日用品銷售、維修等微利的經營網點或不具備辦照條件的小額經營者實行社區備案,免予工商登記。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區)政府組織研究制定。

  10.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2015年內初步建成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登記服務新模式,3年內基本實現全市企業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

  (三)強化后續監管,建立權責一致的監管體制

  11.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按照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已經出臺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2.實行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工商部門將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自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未滿3年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超過3年的,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13.實行證照聯動監管。建立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證管理與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管理聯動監管平臺,實行許可、監管信息共享,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聯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逐步實現行政處罰信息在各職能部門之間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督辦、實時監控、實時留痕。

  14.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而不具備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15.建立健全企業信息聯絡員備案制度。構建工商部門與企業和諧互動平臺,在電子營業執照正式推廣前,建立企業聯絡員數據庫,實行企業聯絡員的身份及手機備案制度,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上開設企業聯絡員網上服務通道,開展有關市場準入、商標、廣告、合同等經營行為方面的法律咨詢,定時向企業發送有關信息和提示。

  (四)強化市場行為監管,建立自律與監管相結合的市場主體信用體系

  16.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川府發〔2014〕42號”文件要求,構建以公示平臺和共享平臺為基礎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監督管理和信用約束聯動響應機制。工商部門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應及時或定期通過平臺共享交換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許可和監管等信息,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17.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強化信用監管,按照已經出臺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擴大“黑名單”管理覆蓋面。加大信用約束力度,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以及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視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局面。

  18.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加快簡政放權的要求,逐步把能由社會組織承接的行業管理職能權限向行業組織轉移,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業協會協同的市場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規范市場主體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19.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行政指導,發揮企業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主體責任。引導公司股東(發起人)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20.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退出行為的監管和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產(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的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各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五)加強行政與司法銜接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21.加強行政管理與司法救濟工作銜接。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意思自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22.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各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并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嚴禁罰款放行、以罰代刑。支持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任務繁重,各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按照國務院及四川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委編辦、市發改委、財政局、工商局、市法制辦等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成員由市工商局、市委編辦、市法制辦、市審改辦等部門(單位)組成,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各級有關部門也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強化后續監管。

  (二)積極穩妥推進。為積極穩妥地實施改革,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簡化流程、便捷高效、規范統一”的原則,加強政策研究,加快建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行政許可審批服務體系。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工商部門要發揮工商基礎數據全、現有信息一體化的優勢,切實采取有效的方式與相關部門及時傳遞登記、許可、監管等信息,實現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各級政府要加大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投入,加快建設“智能辦公、公共服務、社會公示”一體化的市場主體監管信息平臺。注重信息的歸集、整理、公開和更新,為實施行政許可、促進社會協同監管提供依據。

  (四)注重宣傳引導。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力度,做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貫徹實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履行好《條例》賦予的職責,宣傳好《條例》中規定的企業應履行的公示義務,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激發全民創業活力。

  附件: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附件

  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引自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序號 名 稱 依 據
1 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 商業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 外資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4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5 信托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6 財務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賃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8 汽車金融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9 消費金融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0 貨幣經紀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1 村鎮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2 貸款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4 農村資金互助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 證券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6 期貨公司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8 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 外資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1 直銷企業 《直銷管理條例》
22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3 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4 勞務派遣企業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5 典當行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6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7 小額貸款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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